【公法小教室】釋字第435號解釋|立委在立院中的言論,皆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嗎?
為了保障立法委員可以無後顧之憂地行使職權,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功能受到其他國家機關的干擾。憲法第73條賦予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及表決,不用對院外負責。但什麼是院內?立法委員只要在立法院內的言論,對外皆不用負責嗎?
言論免「責」權?
根據釋字第401號解釋:「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
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
根據釋字435號解釋:「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但大法官也非常清楚的表示,如果逾越上述範圍及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例如:蓄意的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就不是憲法所要保障的。
立法委員的「職權」?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的職權有:「議案審議、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彈劾案之提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理、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審查、黨團協商」等12大項。
立法院「院內」?
是只要在立法院院區內,都算院內嗎?依實務見解「院內」並非指立法院之「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土地」,而係指於立法院中所召開之各種會議,除正式的大會外,並包括臨時會、其他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或公聽會等。
「院內」記者會算嗎?
依照實務見解,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即非保障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84上429民事判決參照)。但與執行職務無關究竟是指「開記者會」的「行為」,還是記者會的「內容」呢?
實際查詢與立委開記者會相關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共有14案有針對立院內開記者會進行討論。大部分的判決都認為記者會並不是立委的職務範圍,即便記者會內容涉及到職務相關的事項,法院仍認為立委應該採取正確之方式,以公聽會或質詢方式為之。僅有一判決實質去討論了記者會內容是否為「質詢行為的延伸」(臺灣高等法院90上易3092)。
此判決的原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於立法院內召開記者會,發表新聞稿,所陳述之內容為有關自訴人超貸之事實,係屬可受公眾評論,而非涉及自訴人私德之事,應認為屬於與被告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而高院認為,該記者會並非質詢之延伸,但認為是可受公評之事,且為非惡意言論,不構成誹謗罪。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立委的言論免責權是立委的特殊阻卻違法事由,在使用這塊免死金牌之前,還是要先確定立委的言論是否有違法喔。如果該立委的記者會內容,是可受公評之事,也經過查證,並非惡意,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根本不會構成犯罪,也無須討論是否有言論免責權的適用。
但從大部分的實務見解看來,釋字第435號解釋所要保障的立委言論免責權,實務上認為並不包含立委開記者會的行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