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珊卓拉·戴·歐康納:「能自由批評法官和公共政策,是充滿活力的民主社會所必須的。」

  • 2020-02-2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能自由批評法官和公共政策,是充滿活力的民主社會所必須的。」

“The freedom to criticize judges and other public officials is necessary to a vibrant democracy.”

這句名言出自珊卓拉·戴·歐康納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以簡單一句話點出民主和言論自由的可貴。這句話的後段,歐康納大法官接著提到:「如果具破壞性的恐嚇語言和制裁手段取代健康的批評,那民主就出現很大的問題。(The problem comes when healthy criticism is replaced with more destructive intimidation and sanctions.)」

從歐康納大法官的前後文來看,身在民主國家的人民,擁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能透過言論自由以實現自我、與他人意見交流、並監督各種政治和社會活動,公共政策應能容納各方的意見,尋求相對理想的解答;另一方面,政府的決策應受到人民的檢視,並隨時接受批評和檢討。一旦政府透過公權力強壓人民的意見,那就會對民主產生莫大的威脅。

歐康納在1981年受雷根總統提名為大法官,是美國史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雖然是共和黨籍,立場偏向保守派,但她在許多議題上常扮演關鍵的票數,並支持女性墮胎權。在1992年的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中(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歐康納大法官與甘迺迪、蘇特大法官共同撰寫本案的主要意見。

本案起源於1982年賓州的墮胎法案(Pennsylvania Abortion Control Act of 1982),該法案包含墮胎前須通知配偶等規定,造成孕婦墮胎前須踐行一定程序,多數意見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的實質正當程序原則,限制孕婦權利而宣告違憲。本案重申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以胚胎是否能獨立於母體外生存作為墮胎基準,在能獨立生存之前,不能限制墮胎權利。

但從本案過後,最高法院調整對墮胎法案的看法,允許各州在保障婦女健康權的前提下,對墮胎權作出限制。一直到2016年,美國德州墮胎法案再度出現在最高法院,雖然歐康納大法官已退休,但最高法院仍宣告德州墮胎法案對孕婦權利的限制違憲,可見墮胎權一直是自由派和保守派拉扯的重要議題。

日前,我國公民團體提出懷孕滿八週禁止墮胎公投案,因不符格式規定遭中選會駁回,公投案內容本身也受到相當多的抨擊。就如同歐康納大法官所言,一個充滿活力的民主社會,任何不同立場的人,都能對法案提出意見和批評,甚至透過釋憲,宣告侵害人民權利的法案違憲。最重要的是,今天人民能自由批評政府,是建立在民主價值的維護,這件事應時時謹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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