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同性婚姻」憲法法庭直播!到底什麼是憲法法庭?

  • 2017-03-23
  • 法操司想傳媒


2017年3月24日,對於關注台灣同性婚姻發展的民眾而言,將是一個大日子。司法官大法官憲法法庭,將針對「同性婚姻」合憲性,進行言詞辯論。此次的言詞辯論將會進行採取直播的方式,讓全民都能一起參與。這也是繼王光祿案最高法院首次嘗試法庭直播後,另一個以直播呈現的矚目案件。

大家會不會好奇呢?若今天憲法法庭做出「合憲」或「違憲」的判決,對於之後再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又或者已得到確定判決訴訟的當事人,會有什麼影響嗎?而又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能夠提起釋憲呢?

現在,就先讓《法操》帶大家了解,我國的釋憲程序到底是怎樣進行的吧!

什麼是「憲法法庭」?和一般法庭不一樣嗎?

提到憲法法庭,就不得不提我國大法官制度,因為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目的為了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除了以上職權外,大法官依據我國憲法第78條與79條,還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權。

從上述法條觀之,憲法法庭是為了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那為什麼今天「同性婚姻」的釋憲議題可以以憲法法庭的方式審理呢?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下稱《大審法》),大法官在解釋案件時,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並可準用憲法法庭的規定。

過去,針對釋憲案進行過言詞辯論的案件,共有九件。第一次開庭審理是在1993年,針對何謂政府「公債」進行言詞辯論(釋字334號),到最近(2016年)針對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權的相關規定(釋字737號)。透過言詞辯論的程序,讓該憲政爭議的論證更清晰。

「釋憲案」要怎麼提出呢?

依據《大審法》第5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以及終審法官,可以針爭對適用法律是否涉及侵害憲法基本權的疑義,或法令違憲問題,提出「釋憲聲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聲請釋憲有「補充性原則」。「釋憲補充性原則」是指:人民雖然可以提出釋憲的聲請,但須要是在「窮盡訴訟程序後」,依得到的確定判決,聲請釋憲。

雖然,法條上僅規定為確定終局判決,但釋字371釋字590號解釋,「法院就審理案件所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聲請 主體 聲請釋憲構成要件 法條依據
中央及地方機關 1.疑義解釋: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上發生疑義。 2.機關爭議:與其他機關的職權劃分,發生憲法疑義。 3.法令是否違憲: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一者。 《大審法》第5條第11
立委總額1/3 1. 憲法疑義: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2. 法律違憲: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大審法》第5條第13
人民、法人、政黨 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對於確定的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規和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者。 《大審法》第5條第12
法官 各級審法官可以聲請對於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 《大審法》第5條第2釋字第371 號


而就本次同婚申請釋憲來說,分別為人民「祁家威」及地方政府「台北市政府」提出。

祁家威,曾嘗試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遭到拒絕後,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後提起訴訟亦敗訴,最後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係以其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議決不受理;而本次的憲法法庭,是在2014年,祁家威再次以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聲請釋憲,並於2015年8月大法官會議受理

台北市政府的部分,則是以「其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辦結婚登記案件時,適用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及內政部函,限制人民訂立婚約及婚姻之對象選擇自由」,認為排除同性別人民間得成立婚約及婚姻關係,與憲法保障國民平等、自由權之制度精神有違,因此作為其聲請理由。

如今大法官願意就「同性婚姻議題」踏出釋憲這一步,不論最後結果如何,已經是台灣社會價值的一大躍進。且,這次也同樣選擇以「法庭直播」的方式,呈現給社會大眾,不僅能讓民眾可以更加親近及監督司法,也提供大家更便利的管道,來了解「同性婚姻」所涉的憲法爭議,以及其日後於台灣司法上的發展。

針對當日法庭直播的狀況、涉及的議題,《法操》會再為大家帶來另一篇評析,就請大家跟《法操》一起,在2017年3月24日,參與司法史上第一場的「同婚議題憲法辯論」吧!

影音分享:走過釋憲一甲子(釋憲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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