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大法官的職權:釋憲、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解散案

依據我國《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當憲法之解釋出現疑義時,司法院為有權解釋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司法院因而設置了專職憲法解釋的大法官。進一步說明,大法官的職權涵蓋四項,分別是:
一、解釋憲法案件。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分為兩種,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而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則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 大法官的任命資格、任命程序 大法官並非我們一般語意的「大」「法官」,大法官的任用也非如同一般法院法官經考試及格所任用。

大法官的資格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簡單來說,大法官的出身背景有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學者以及專家。為了我國大法官成員的多樣性,《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2項規定同一背景的大法官,人數不可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同一背景的大法官最多只能有5個。
大法官的產生是經由總統提名,並且經過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以往,大法官任期制度是「固定任期制」,也就是全部大法官同時就任,八年之後一同卸任。如此一來,全體大法官同時更迭,某一政黨就可以在一次任命中完全改變大法官的成員結構。釋憲機關由單一政黨完全決定人員組成,釋憲的客觀性就令人擔憂。
因此,1997年(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時,將大法官任期制度修改為「交錯任期制」,每屆總統任期內均可提名半數左右的大法官。然而,「交錯任期制」卻為馬英九總統所破壞,如今的蔡英文總統,很可能無法一次提名半數左右之大法官,而失去當初建立「交錯任期制」的目的。(詳閱:崩壞的大法官任期制何時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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