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大法官的職權:釋憲、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解散案

  • 2017-03-10
  • 法操司想傳媒
蔡英文總統接見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國外大法官及知名法學學者時握手致意。 photo by 總統府

依據我國《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當憲法之解釋出現疑義時,司法院為有權解釋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司法院因而設置了專職憲法解釋的大法官。進一步說明,大法官的職權涵蓋四項,分別是:

一、解釋憲法案件。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分為兩種,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而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則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 大法官的任命資格、任命程序 大法官並非我們一般語意的「大」「法官」,大法官的任用也非如同一般法院法官經考試及格所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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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資格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簡單來說,大法官的出身背景有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學者以及專家。為了我國大法官成員的多樣性,《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2項規定同一背景的大法官,人數不可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同一背景的大法官最多只能有5個。

大法官的產生是經由總統提名,並且經過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以往,大法官任期制度是「固定任期制」,也就是全部大法官同時就任,八年之後一同卸任。如此一來,全體大法官同時更迭,某一政黨就可以在一次任命中完全改變大法官的成員結構。釋憲機關由單一政黨完全決定人員組成,釋憲的客觀性就令人擔憂。

因此,1997年(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時,將大法官任期制度修改為「交錯任期制」,每屆總統任期內均可提名半數左右的大法官。然而,「交錯任期制」卻為馬英九總統所破壞,如今的蔡英文總統,很可能無法一次提名半數左右之大法官,而失去當初建立「交錯任期制」的目的。(詳閱:崩壞的大法官任期制何時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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