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交付審判》通過率極低又矛盾的制度,讓檢察官立場尷尬?
先前海巡署士官長利用GPS調查私菸一案,先是經過檢察官不起訴,再經被害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才進入法院。但究竟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又有什麼特別的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交付審判制度:監督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書或緩起訴書後,可以提出再議,若再議被駁回,則可以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詳細流程如下:
會有這樣的制度,是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檢察官所做的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與法院確定判決其實有相似的效果,在未有新事實新證據或具有得為再審的狀況下,是不能針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法院又是不告不理,在這樣的狀況下,告訴人其實是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救濟的,所以才會有交付審判制度的出現。
但不是還有自訴嗎?檢察官不告,我不能自己提告嗎?這個問題有些複雜,首先,刑事訴訟法原則上以公訴優先,當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後,就不能再提起自訴。但這有兩個例外,一是檢察官未發現被害人在偵查開始前已提自訴,另外就是告訴乃論事件,不論被害人是在偵查開始前或後,檢察官都應即停止偵查。
不過上述的情況,是針對偵查中的,那偵查終結後,可否再提起自訴呢?由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是規定不得再「起訴」,並非直接規定不能「自訴」。但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在檢察官不能起訴的狀況下,應為「已不得為告訴」之案件,不可以再提起自訴。
交付審判:通過率僅0.844%
交付審判的立意良好,但通過率極低。根據媒體報導,交付審判通過率僅千分之7,這是2009年的新聞,經過整理司法院線上判決書系統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的案件,從2002年至今聲請交付審判的裁定書共有16944件,透過限縮於裁判主文中有「交付審判」關鍵字的案件進行進一步篩選,再經由核對每個案件主文,發現裁定准許交付審判的案件僅有143件,准許率僅千分之8。
交付審判:法官審理只能針對檢察官偵查資料進行調查
為什麼交付審判通過率或如此的低呢?可能歸因調查證據的侷限性以及訴訟程序中三方的關係。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規定,法院在下裁定前,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調查」不是法院想查什麼就可以查什麼!
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條,法院在審理交付審判案件時,調查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而檢察官之所以會做出不起訴處分,除了程序上的問題外,還有就是依據偵查的結果,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所以在只能檢視檢察官所調查的卷證的狀況下,法院等於只能對檢察官判斷是否有違誤進行審理。
交付審判:法院三方關係,變成雙方關係
另外若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實際上等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公訴檢察官在偵查檢察官認為被告其實是無罪的或罪證不足的狀況下,公訴檢察官在實際上應該很難對被告進行強力的追究或是為告訴人全力主張權益受侵害。就如同GPS違法搜索案,檢察官多次為被告利益上訴,導致訴訟上似乎變成只有被告方與法院的情況,無法透過有效的辯論進行審理。
交付審判制度立意良善,但在制度層面上,或許能有更多的調整,例如放寬法院調查證據的範圍或告訴人輔助參加等制度,或許更能夠讓這個制度發揮他應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