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寒食節》晉文公火燒綿山,該當何罪?
法律更新:過失致死刑度上修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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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講到寒食節,最廣為人知的應該就是介之推與晉文公的故事,但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現今學說多認為,寒食節禁火習俗的起源與介之推無關,而是源於古代的鑽木、求新火之制。介之推與晉文公故事的真實性,也受到大家的質疑。不過本文還是讓我們來看看這樣的民間故事有什麼法律問題吧!
案件事實:晉文公火燒綿山
民間故事是這樣開始的,在春秋時期,晉文公重耳還沒當一國之君時,在外流亡飢餓難行,忠義之臣介之推,就割自己的大腿肉給重耳吃,讓他免於飢餓。多年後,重耳在忠臣的輔佐下,當上晉文公,在封賞時卻忘了介之推,介之推也與老母親歸隱山林。
嗣後,有人為介之推打抱不平,此時晉文公才想起這位「割股奉君」的忠臣,親自上綿山尋找,卻遍尋不到。此時有人建言,從三面火燒綿山,逼出介之推。沒想到介之推依然沒有出來,火滅後,才發現介之推與老母親抱著槐樹被燒死。
案件分析:晉文公該當何罪?
大家第一個想到的是不是刑法的放火罪呢?不,若有看過法操過去的評論,就會知道刑法放火罪是「公共危險罪」,放火行為必須要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發生損害,才會構成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罪。 由於這個山上只有住著介之推母子,並無其他人,所以不會有放火罪的公共危險的問題。
晉文公放火燒山的行為,屬於森林法的規範範圍,依據森林法第53條規定分成燒燬自己森林與他人森林而有不同的處罰。
放火燒燬他人森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燒燬自己的森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綿山在當時應該為晉國國土,雖然春秋時期已有土地私有情況出現,但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概念,我們假設晉文公燒的是自己所有的森林。
而放火行為造成介之推母子死亡,又該怎麼論罪呢?雖然晉文公應該沒有想要燒死介之推的故意,而我們也假設晉文公根本沒有想到火勢可能會蔓延(他覺得只燒三面,介之推還可以從一面下山),在沒有殺人故意的情況下,應會構成過失致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總結來說,晉文公放火燒綿山,會構成1個放火燒毀自己森林罪,及2個過失致死罪。競合後,應以放火燒毀自己森林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