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人的定義與生母殺嬰
案件更新:
根據新聞報導,女嬰屍體的解剖結果發現女嬰的肺泡內有空氣,表示女嬰在出生之後曾經用自己的肺獨立呼吸,因此不論採取何種見解,女嬰已經是刑法定義中的人。根據新聞報導,有新加坡籍情侶來台灣住宿,但其實女方已經懷孕且即將生產,女方在旅館產下一名女嬰後,由男方把女嬰丟到餐廳廚餘桶內,女嬰在廚餘回收場被發現時已經死亡多時。雖然情侶回新加坡後宣稱女方並沒有懷孕也沒有殺害女嬰,但根據兩人的出入境紀錄以及旅館現場的血跡DNA鑑定結果,兩人疑似是故意到台灣來生產後殺害並拋棄女嬰,假設女嬰是被女方殺害並拋棄,且女方是台灣人的話會面臨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呢?
生母殺嬰罪的立法目的
刑法(下同)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4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之下可以發現,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是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的減輕構成要件,生母殺嬰可以減輕刑責的理由並不是認為剛出生的嬰兒生命價值不如一般人,而是「生產中或甫生產後的婦女,或許處於心理衝突或情緒不穩定的特殊情狀下殺其初生之嬰,而有較低的罪責內涵」(引自林山田老師《刑法各罪論》,增訂五版第81頁),因此案例中如果女方在生產過程中或是剛生下嬰兒後,因為產子造成心理衝突或情緒不穩定,而把剛出生的嬰兒殺害,就可能成立第274條生母殺嬰罪。但如果女方不是因為生產造成心理衝突或情緒不穩定,而是一開始就打算在剛生產後殺害女嬰的話,就不會成立生母殺嬰罪,而是成立普通殺人罪。
成立生母殺嬰罪的前提:生母殺的是人
不過成立生母殺嬰罪有一個前提,就是生母在殺害嬰兒的時候,嬰兒已經從胎兒變成「人」了(殺害胎兒可能成立墮胎罪,胎兒死亡後將胎兒的身體做引流排出等等處置,則因為此時胎兒的身體等於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所以不會成立墮胎或殺人罪)。那胎兒什麼時候會變成人呢?學說有以下幾種見解:
1.分娩開始說
這個說法也叫做「陣痛說」,當母親的子宮開始嘗試將胎兒產出而產生陣痛時,胎兒就成為刑法中保護的「人」,此說是目前刑法學界的通說。
2.一部露出說
胎兒的身體一部分露出母體外時,才是刑法上的人。
3.全部露出說
胎兒的身體全部露出母體外時,才是刑法上的人。
4.獨立呼吸說
胎兒從母體產出後,能夠用自己的肺而不是母親的胎盤獨立呼吸時,才成為刑法定義下的人,早期的學說多數採此見解。
在本次假設討論的案例情形下,也就是母親在生下有健全生命力、可以獨立呼吸的女嬰之後,因為產子壓力殺害女嬰並將女嬰丟棄,各個學說的結論都會一樣,母親成立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第247條遺棄屍體罪。
但如果胎兒在生產過程、露出母體前死亡,依分娩開始說,因為胎兒曾經成為人,之後才死亡,所以母親後續的殺害和遺棄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毀損屍體罪不處罰過失)、遺棄屍體罪;依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獨立呼吸說的見解,因為胎兒在變成人之前就已經死亡,所以母親後續的殺害和遺棄行為則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