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刑法上的錯誤

  • 2018-06-05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屏東潮州發生一起鬥毆槍殺案,一名無辜的海軍陸戰隊何姓上兵,因為遭人誤認,被拖出車外射殺身亡。經過警方調查,兩方人馬先約在另一個加油站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一名黃姓男子被打成腦死。王姓男子因氣不過友人被打,再約加油站談判,誤認駕駛藍色轎車的何姓上兵為仇家,攔車包夾,毆打後又對何姓上兵開槍,子彈從何背後穿過肺臟,送醫不治。

究竟這樣殺錯人的行為,在刑法上會有什麼樣不同的評價呢?

當主觀想法和客觀事實不同

在刑法上所謂的「故意」指的是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例如想要殺A,看到A之後,開槍向她殺死,這樣就會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如果主觀想法和客觀事實出現不一致的問題會怎麼樣呢?例如:甲想殺A,看到A的雙胞胎B經過,以為B就是A,就開槍殺死B,在行為人的主觀上,並沒有想要B死,這樣甲是不是欠缺殺死B的故意呢?

在刑法上,將這樣「主觀想法」和「客觀事實」不同的情形,稱為「錯誤」。而錯誤又可以分成「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等。

一、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也就是「誤認」的情形。但誤認可能有很多種情形,可以分成「等價」客體錯誤和「不等價」客體錯誤。舉例來說「等價」就是誤人為人,「不等價」就是誤狗為人或誤人為狗。那究竟行為人有沒有故意呢?

(一)等價客體錯誤:由於想要造成的侵害都是一樣的,不論殺A或殺B都是侵害人的生命法益。所以通說認為,等價客體錯誤還是會構成故意

(二)不等價客體錯誤:以誤狗為人為例,行為人甲主觀上是以殺人的的故意去射殺狗狗,但最後造成的是毀損的結果。因為甲沒有想要殺狗的故意,所以欠缺毀損的故意,只構成過失毀損,由於毀損沒有罰過失,所以毀損的部分,不會成罪。但因為甲主觀上有是想要殺人的故意,甲也做出開槍的行為,已經著手,所以還要另外討論殺人未遂的問題。綜上所述,通說認為不等價客體錯誤會阻卻故意

二、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是「射歪」、「誤認藥效」等,手段不確定的情形。例如A和B走在一起,甲本來打算殺A,但不小心射歪,射死B。甲對B的部分,構成過失致死,對A的部分則構成殺人未遂。因為一行為構成兩罪,會用想像競合去處理,最後會以較重的罪論處。但有少數學說認為,當侵害的法益相同時,應該和等價客體錯誤一樣,還是甲殺死B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故意既遂犯。

三、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指的是,主觀上預想的因果歷程和客觀事實不符合的情況。例如甲把A從橋上推落,想溺死A,但A最後是因為撞到橋墩失血過多而死。一般認為故意的內容不需要認識犯罪過程中的細節部分,只要最後的結果和行為人預想的沒有相差太遠,就不影響行為人故意的成立。

回到本案,本案屬於客體錯誤的情形,在這樣的情況下,兇手並不可以用自己沒有要殺何姓上兵來主張自己沒有殺何姓上兵故意,兇手還是會成立殺人罪。在此,《法操》想提醒大家,碰到任何事大家都要冷靜面對,避免衝動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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