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上訴三審條件放寬,輕罪將來可上訴?
2017年1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是針對「上訴三審」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正。這次修法簡單來說,就是未來輕罪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卻判有罪的情形,可以上訴三審。但大家知道這與現行上訴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什麼案件可以上訴到三審?三級三審得訴訟制度保障又是什麼?
什麼是三級三審、三級二審?
三級三審,是大家公民課耳熟能詳的概念。所謂的三級,指的是審級,我國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個審級;三審的意思,就是一個案件接受三次審理的意思,當一審法院判決後,不服判決,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再不服二審判決,可以上訴到三審。
三級二審,則是「行政」訴訟的制度,過去行政訴訟是採行二級二審,僅有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但為便利民眾訴訟,就近使用法院,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除了上述兩個審級以外,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行政訴訟的通常程序,仍然由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審理。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上訴三審?
我國以三級三審,作為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但基於訴訟經濟、司法資源有限的考量,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所以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上訴到三審,這也是我們區分審級的意義。
審級區分以刑事訴訟為例,一、二審是針對案件「事實」的審理,而第三審則是針對案件適用的「法律」爭議進行處理。故案件想要上訴第三審的先決條件為,對於案件的「法律」適用有疑義,才可以提出上訴。除了這項先決條件外,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另外針對「輕罪」及某些特殊類型的犯罪(例如: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罪),以法律明文規範,不得上訴三審。
放寬輕罪上訴三審標準:「釋字752」、「立法修正」
雖然基於資源有限,有上訴三審的限制,但這樣的限制其實是有問題的。大家想像一下,如果自己被冤枉,依竊盜罪被起訴,經過一審詳細的審理後,判決「無罪」。本來以為終於沉冤得雪,案件就此了結。但檢察官在此時提起上訴,進入二審審理,二審最終卻做出有罪的判決。而深覺得自己被冤枉的你,對於此有罪判決,卻沒有任何上訴的救濟機會,這樣的法律規範,是否有侵害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疑慮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大法官於解釋文中,明白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未區分在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的情形,一律不讓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因為不能提供被告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力。
對此立法院也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但書規定,過去在二審即定讞的案件,若經一審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在修法後都可再提起上訴。這樣的修法,的確更加保障了憲法第16條所賦予人民的訴訟權,也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意旨,同時也解決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違憲的問題。
補充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 (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參考資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告─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