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當證人的眉眉角角,法庭作證小百科
媒體報導,藝人黃建群日前因為曾擔任某建設公司股東,因公司與股東有糾紛,故被傳喚來作證。由於其在中國拍戲,為了出庭作證,花了一萬塊機票錢飛回台灣,但卻只領到540元的車馬費。黃建群表示,他並不清楚與其他股東間的糾紛,他此次來開庭,只是來說他不知道而已。另外,也抱怨傳票上寫若傳喚不到,就要拘提、通緝或罰款,所以,只好還是回來盡證人的義務。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也很好奇,又不是我跟別人的糾紛,難道我不可以不要出庭嗎?被傳喚當證人如果不到,是不是真的會被抓起來呢?可以請假嗎?不作證會被罰錢嗎?之前在【法操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一文中,我們詳細介紹了證人的定義、資格、拒絕證言、證人不可無故不到場作證,還有證人具結的相關規定。今天讓我們就證人作證的問題,幫助大家解答吧。
證人出庭有什麼好處和權利?
一、證人可以請求日費與旅費
證人可以請求法定之日費,每次為新台幣500元及旅費,旅費採的是實支實付。依相關法規規定,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為原則,長途以搭乘莒光號火車及公營汽車、輪船為原則。但身體殘障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那如果搭乘高鐵去作證,是否可以實支實付呢?經過法操小編致電去台北地方法院詢問之結果,地方法院人員表示,若搭乘高鐵,仍然可依高鐵的標準票價,拿去程票根以茲證明,申請來回交通費。而若搭乘台鐵,會直接支付莒光號的票價,無須出示票根。但未能確定法院實務是否都依此準則,畢竟有法條作為依據,各位讀者若將來有出庭作證的機會,可以致電去法院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另外,根據同法規定,若證人因為住居所在國外,或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而搭乘飛機者,經檢察官審核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是可以發給往返之交通費的。
二、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證人基於與被告有某些特殊身份,例如:配偶、直系血親、訂有婚約者等;又或者因為擔心自己所說的話會導致與自己有上述關係的人被訴追;保密義務,例如:公務員保密、專業人士業務保密義務等等,都可以拒絕證言。
作證為國民應盡的義務
一、被合法傳喚,可不出庭嗎?
什麼是合法傳喚?法律規定,傳喚證人要用傳票,所以如果沒有收到傳票,只有電話的通知,是可以不用理會的。如果經過合法的傳喚,又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會面臨3萬元以下的罰鍰,及拘提的可能(刑事訴訟法§178)。所以傳喚是合法的,收到傳票的話,就必須要出庭喔。
二、有事不可以請假嗎?
如果有正當理由,當然可以請假,但法院也未就何謂正當事由作解釋,經過法操小編致電去台北地方法院詢問結果,上班、上課,皆可做為正當的理由,只要在開庭前,寄請假單給法院即可。但若為案件的關鍵證人,法院仍有再傳喚的可能,若一直拒絕出庭,法院仍然可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以罰鍰。
另外,向公司請假當證人,可以算公假嗎?根據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釋,證人出庭作證,不算公假,除非是因公司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才能算公假。
三、法庭離我好遠喔,可以申請視訊作證嗎?
刑事訴訟法有傳聞證據禁止原則,傳聞證據指的是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庭之外的陳述。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法庭外的陳述,除非有法律規定,不然是不能夠作為證據的。此規定是為了要讓辯護人或當事人能夠用當庭提問的方式,確保證人所說證言的可信性。
但現在科技進步、網路通訊發達,法院為解決空間和距離上的限制,在各法院設置遠距訊問視訊系統,讓證人可以就近至所在地法院應訊,免去了到外縣市法院舟車勞頓的時間。申請的方式,需先向審判的法院(設審判法院為A)提出申請許可後,由A法院發函給所在地法院(設所在地法院為B),請B法院代為送達傳票及傳喚,證人在收到B法院的傳票後,依據傳票上的時間、日期至B法院遠距法庭報到,由A法院與B法院網路連線,進行遠距訊問。證人仍然可以向所在地法院B聲請證人費與車馬費。
四、證人的具結義務
在正式作證前,通常證人需朗讀結文,代表自己陳述的內容和所知的事實相符,否則願受偽證罪之處罰。具結是為了確保證詞的真實性,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話,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出庭作證,能拿到的出庭費用真的不多,又常常需要舟車勞頓,還要請事假扣自己的薪水,但為了促進司法調查,幫助兩造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讓糾紛因此得以釐清解決,不僅盡到國民作證的義務,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的浪費,促進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