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波特·斯圖爾特:「道德是你知道有權做什麼,和應該做什麼之間的不同。」

  • 2019-11-2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道德是你知道有權做什麼,和應該做什麼之間的不同。」

“Ethics is know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what you have a right to do and what is right to do.”

這句名言出自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Potter Stewart),他是由美國前總統艾森豪於1958年提名的大法官。斯圖爾特大法官透過這句話,點出他對道德的看法,並顯示道德是相當主觀和抽象的存在。

許多讀者可能都聽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句話,它原出自德國法學者吉歐·耶林內克(Georg Jellinek)。姑且不論它的原意為何,法律和道德之間雖有某程度的重疊,但仍是兩套不同的標準。法律是否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有人提出不同的觀點,不能一蓋而論。但不可否認的是,道德在法律上確有其重要性。

斯圖爾特大法官處理過的案件中,他就曾提過道德在法律和案件上的重要性。在1972年阿波達卡訴俄勒岡州案(Apodaca v. Oregon),背景是阿波達卡、庫柏和馬登三位當事人,分別在俄勒岡州受到有罪判決。然而,這三起案件的陪審團票數分別為11:1、10:2、11:1,並非一致認為有罪。阿波達卡等人認為,這牴觸憲法第14條修正案保障的正當程序原則,於是他們上訴到最高法院。

阿波達卡等人主張,憲法第6條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有受陪審團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且陪審團應適用全體一致決,而非多數決,否則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經過審理後,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每個陪審員都經過一定選任程序,並相信他們能秉持客觀角度作出決定,多數決已能充分發揮陪審團功能。然而,仍有4位大法官不贊同多數意見,斯圖爾特大法官就是其中一位。

斯圖爾特大法官認為,理想中的陪審員具備高道德,並能做出公正的決定。但是,現實中陪審員仍存在偏見和不理性的可能,而這個瑕疵就應透過全體一致決來處理。換句話說,陪審團的少數意見可能扮演關鍵的角色,並點出被多數掩蓋的盲點。從斯圖爾特大法官的觀點,可以發現他主張全體一致決的原因,主要來自對人類道德要求的存疑。

這個案子雖肯定陪審團多數決,但從大法官5:4的票數,可以看出對此案意見分歧的程度。

本案近一步指出,各州可自行決定採用何種制度,目前美國多數州在刑案上仍採全體一致決,但在民事陪審的案件就相對放寬許多,採行多數決已非少數。

道德會因個人的成長背景、生活環境、社會文化等因素,得到對事件不同的觀點和結果。或許憑著心中的那把道德量尺,能知道有權做什麼、應該做什麼的不同;但國家仍須透過制定法律,訂出人民統一遵守的準則,才能發揮穩定社會秩序的功能,並使法院不會淪為各抒己見的喧囂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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