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他山之石|郵輪犯罪溫床?郵輪公司需要為少女被性侵負責嗎?
《法操》在《搭郵輪被性侵,卻因為在公海難以追訴?》一文中,提到少女控告郵輪公司K.T v. 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案。但其實這個案件,是在處理少女KT提告卻被一審法院駁回的問題,而究竟為什麼會被駁回?二審法院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事情發生經過
2015年聖誕節過後,未成年的KT(化名)和她的祖父母與姊妹,參加了7天皇家加勒比郵輪行程。在旅程的第一天晚上,有一群男子(約12人),幫她買了很多酒精飲料。當KT喝到爛醉時,這群男子將KT帶入一間船艙中傷害並集體性侵。
KT控訴,從男子幫她買酒到將她帶至客艙中性侵,整個過程郵輪公司的員工都有看見,卻對她的遭遇視若無睹,認為郵輪公司並未盡保護乘客的義務因而提告。但地方法院法官以KT未提出明確的請求權基礎而駁回她的訴訟,KT提出上訴。
本案爭議
郵輪公司對於乘客於郵輪上的安全,是否有警告或保護的義務?
KT怎麼說?
1.郵輪公司未於適當時間介入保護
KT主張,郵輪公司應可以預期,郵輪上面提供大量的酒精,將有可能導致犯罪。而郵輪公司也知道,在郵輪上旅客與旅客間、旅客與工作人員間,可能會攻擊、性侵害事件。在這樣的狀況下,郵輪卻未做出適當的監督,也未採取適當的方式阻止未成年人取得酒精,有過失。
另外,在看見10幾名男子與一名醉到不醒人事的女子在一起,就應該要出面阻止,而不是任由這十幾名男子將她帶離。
2.郵輪公司應該警告乘客,在郵輪上可能會發生攻擊與性犯罪事件。
郵輪公司怎麼說?
要郵輪公司為原告的主張負責,會提高郵輪公司對於乘客於郵輪上受到傷害的嚴格責任( strict liability),將會讓郵輪公司負保險公司的責任。但根據過去的案例(Kornberg v. Carnival Cruise Lines, Inc),海上承運人不需要對乘客負保險責任。
法院怎麼說?
1.本案在討論的不是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而是過失(negligence)。
2.如果KT所述屬實,那麼郵輪公司就違反保護照顧義務,與KT受到侵害有直接因果關係( proximately cause)。
3.郵輪以乘客安全作為宣傳
郵輪公司官網上,向所有想要與他們一起航行的乘客保證「乘客與工作人員的安全和保障,是我們營運的最高政策與基礎」,並以「致力於防止非法活動」、「在每次航程中,我們始終致力於保護我們的客人和工作人員」作為宣傳。另外承諾船長將會「採取適當的行動確保顧客的安全、保障和幸福」。
4.侵權行為法目的在於敦促企業改變
郵輪官網上也宣稱「他們持續致力於創新並不斷改進各方面業務」,而若郵輪公司於官網上的主張皆屬實,郵輪公司將可以改善方法,使乘客免於被性侵犯。最後法院以「One of the purposes of tort law is to spur along such improvements.」做結。
5.基於上述的理由,本院撤銷一審駁回KT訴訟的裁定,發回重審。
雖然這個案子目前只在處理程序的問題(於2019年7月24撤銷發回),並沒有進入到實質的審理。我們不知道郵輪公司是否明明知道這幾名男子要買酒給KT卻未阻止?我們也不知道郵輪上的工作人員是否真的眼睜睜看KT被十幾個男子帶走?但這個判決肯認了一點,就是郵輪公司需要為乘客的人身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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