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親子關係真的說斷就斷嗎?

  • 2019-03-06
  • 法操司想傳媒

最近小編在看報紙時,註意到頭版角落的一小篇「斷絕父女關係」啟事。但你知道嗎?在我國民法上,親子關係其實並不是說斷就斷的喔!

親子關係怎麼成立?

首先,讓我們來說說怎麼樣的狀況會成立親子關係吧!

依照目前的民法規定,親子關係的成立有兩種原因:因為血緣關係成立親子關係、及因為收養而成立親子關係,我們分別稱呼他們為「自然血親」、及「擬制血親(法定血親)」。

自然血親關係的成立,顧名思義就是因為「血緣關係」建立的親子關係。一般來說,生母必定會是子女的自然血親(民法第1063條第1項、第1065條第2項);而生父則是透過「婚生推定」、「認領」、「準正」等方式成為子女的自然血親,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婚生推定」和「認領」是可以被推翻的(民法第1067條、第1070條但書)。

另一個擬制血親關係的成立,則是透過「收養」的方式成立。而這邊的收養除了必須要符合相關收養的要件以外,同時還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行。

親子關係說斷就斷嗎?

了解親子關係如何建立以後,讓我們來聊聊親子關係究竟有沒有辦法說斷就斷吧!

首先,如果是因為血緣而生的親子關係,是「不可能斷絕」的!唯一可以算是斷絕親子關係的方式,就是證明與推定生父之間不具有血緣關係,而推翻原本的婚生推定、或否認生父的認領。因此像是在報紙上常見的「斷絕親子關係」啟事,基本上並不具備法律效力。(註)

但是,如果是因為收養而成立的親子關係則相反,是有機會斷絕親子關係的。但雖然有機會斷絕關係,但也不是說斷就斷,必須要雙方合意才能終止;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則必須要再經過法院許可,才可以終止收養關係(民法第1080條參照)。因此像是斷絕親子關係啟事這樣「單方終止」親子關係的狀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喔!

最後不得不提醒大家,這類型的啟事的目的有時候除了要展現父母對於子女的憤怒之情外,其實也有可能是希望透過這種啟事,來達到剝奪子女繼承權的效果。《法操》要提醒大家,要完全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必須要有剝奪繼承權的相關事由、及完成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單純在報紙上張貼啟事是沒有辦法完全剝奪子女繼承權的喔!

順帶一提,在日本也沒有辦法斷絕血緣上的親子關係,但是針對生父對子女的認領,日本民法則容許子女及「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舉反證否認生父的認領,但在台灣只有子女跟「生母」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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