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行為能力
根據新聞報導,新竹有一名13歲女童透過網路交易,在四個月期間內買了將近40萬的明星周邊商品,女童母親發現後主張「未成年人交易無效」,向賣家要求還錢,引起討論。原來法律有規定未成年人不能買東西嗎?店家其實都不應該賣東西給未成年人?真的是這樣嗎?一起來看看民法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吧!
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中將人的行為能力分成三種,未滿7歲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也有可能因為受監護宣告而變成無行為能力人,請參考民法第15條、什麼是「監護宣告」?監護人可以自己選嗎?),7歲到19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兩者都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人」;20歲以上的人則是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案例中女童13歲,所以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是怎麼個限制法呢?請繼續看下去。
(PS.刑事案件中,以年齡區分的「責任能力」標準和民法不一樣喔,未滿14歲的行為人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不罰;14歲到17歲和80歲以上的行為人稱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18歲到79歲則是完全責任能力人,沒有特別減刑規定,請參考刑法第18條規定。)
媽媽說不能買,會影響買賣行為效力嗎?
在民法的概念裡,一個買賣行為包含兩個步驟,第一個是成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然後雙方再依據契約內容給對方想要的東西(物權行為),基本上才不會有不當得利問題。又依據民法153條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相互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會成立,而這邊所指的意思表示必須是「有效」的意思表示才行,而意思表示的效力(有效或是無效),就會牽涉到前面講到的「行為能力」,也就是本次討論的案例問題所在,一起來分析看看吧~
1.媽媽主張「未成年人交易無效」,一定是對的嗎?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但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要視情況而定了。首先:
民法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由以上規定可以知道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才會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不過如果是第77條但書的例外情形的話,就算沒有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仍然是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未成年人的交易並不是一定無效。回到本次討論的案例來看,假設媽媽事前不知道,事後很明顯反對女童買周邊,且買周邊不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也不是女童必須的東西,所以女童和賣家之間的買賣契約,以及女童把錢給賣家的行為不會生效。賣家把商品給女童的行為則因為對女童來說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所以女童會取得商品所有權,但賣家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女童請求返還。
2.如果那些錢本來就是女童可以自己花的零用錢呢?
民法
第84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這裡的「處分」包含債權和物權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女童花的都是爸媽(法定代理人)給的零用錢,女童本來就可以用來買自己想買的東西的話,女童和賣家之間的契約,以及交付價金給賣家的行為就會有效,就算媽媽事後得知後反對,也不能向賣家要求要退錢還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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