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自己的東西被人拿去賣,對方有什麼民法上責任呢?

  • 2018-11-0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Paul§)


根據新聞報導,有出租車業者租借超跑給季姓男子,但事後從同業口中得知,該車遭季男點檔給當鋪,出租車業者只能再花新台幣(下同)180萬元將車輛贖回。業者表示,自己的車財產竟然還要花錢買回來,加上中間不能出租期間的成本,至少虧損250萬元。

不是自己的東西也可以作為契約標的物

一般來說,如果要以某個物品為標的訂立契約時,這個東西通常會是當事人自己所擁有的;但如果今天當事人拿了一樣不是自己所有的東西出來可以嗎?這個問題我們之前在《【民法小教室】別人的東西我可以賣嗎?》已經做過了解析,基本上由於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所以就算是拿別人的東西來當作標的物也是可以的,只是最終有沒有辦法拿出來的問題。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契約標的物之所以不以有所有權為要件,與交易的便利性也有關係。因為大多數的狀況下,當事人通常會有物的所有權,而當事人沒有所有權的狀況是少數的變態事實,如果今天為了避免拿別人的東西來訂契約,而要求一定要證明自己有所有權的話,反而是對一般人的過度苛求。舉例來說,如果民法真的要求賣家必須要證明自己是物品的所有權人的話,那以後到便利商店買東西時,店員可能都需要向你出示詳細的購買證明才行了。

自己的東西被拿去賣掉有什麼救濟方法?

然而,雖然民法沒有對是否有標的物所有權加以限制,但並不代表民法容許這樣的變態事實,所有權被侵害的人還是可以求償的!我們以下都以「自己的所有物被他人拿去賣」為例進行說明:

假設今天阿法趁阿操出國的時候,以阿操所有的一台價值300萬的A汽車為標的,與不知道車子不是阿法所有的小王達成以500萬元價格買賣A車的協議,且阿法已經將A車移轉給了小王。當阿操從國外回來以後,才發現上面的狀況,但由於小王當時是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已經善意取得A車的所有權(民法第948條、第801條參照),此時阿操該怎麼辦呢?

第一種方法,是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為依據,由於阿操所有的A車遭阿法故意出賣給了小王,導致阿操對A車的所有權受到侵害,而有車輛本身價值300萬元的損失,此時阿操就可以依照侵權行為的規定,要求阿法負擔300萬元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至於因為阿法談判能力很強,而多凹到的200萬元,因為損害賠償重視的是「損失填補」,因此多出來的200萬元最終會由阿法取得。

第二種方法,是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阿法請求。因為阿法出賣阿操所有的A車,而因此得到A車價值300萬元的利益,而使阿法受到A車價值300萬元的損害,所以阿法可以向阿操主張請求返還300萬元的不當得利。但也有人認為阿法可以請求的不當得利價值是500萬元。

因為上述兩個方法不一定有辦法處理多出來的200萬元,因此我們在遇到這種狀況時就可以使出第三種方法:「無因管理」。

所謂的無因管理,指的是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為本人處理事務的意思。如果本人依照民法第178條的規定,承認無因管理人的管理行為的話,那就會溯及至無因管理發生時起,產生兩人間具有委任關係的效力,此時管理人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就會歸於本人所有。同時,依據民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本人仍可以享有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但仍必須要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負擔無因管理之人的支出及損失等。

在上面的案例中,阿操如果承認了阿法出賣A車的無因管理行為,那阿操就可以向阿法請求交付出賣A車所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500萬元。但如果阿法因為出賣A車有其餘支出或損失,則可以請求扣除。

如果反過來,今天只有賣出200萬元的話,會有不同嗎?

在損害賠償部分,因為受損害的就是那台車的所有權,因此可以求償的範圍也是該車總價值300萬元。不當得利方面,因為由於賣車而取得的價金才是不當得利,因此只能請求售價也就是200萬元的不當得利。至於無因管理的話,則因為本人緊得以取得因無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因此也就只有價金的200萬元。

最後,由於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並不是一件事情只會發生一種請求權,而可能會出現一件事情發生後,當事人有很多種請求權基礎的狀況。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請求權作為主張,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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