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可以要求分骨灰嗎?
根據新聞報導,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伏法後,遺留下的骨灰引起麻原彰晃指定處理人和其他繼承人間如何處分的爭議,李敖的繼承人李文也打算對其他繼承人提告,要求分李敖1/4的骨灰,難道說骨灰或遺體是誰想要就給誰?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的財產之外,連遺體或骨灰也可以分走自己的那一份嗎?到底法院在實務上是怎麼認定骨灰和遺體的呢?
遺體(骨灰)屬於遺產,由繼承人公同共有
民法第6條規定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學界通說和法院實務都認為人死了之後,就會從權利主體變成權利客體,換句話說,會從原本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人,變成其他人行使權利的對象,不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人死後不論是變成遺體或是骨灰,都屬於法律上的物,和其他遺產一樣由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是因為代表的內涵還是和一般的物不同,所以除了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的目的之外,不能任意使用、收益和處分。(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意旨)
此外,雖然民法上規定可以拋棄物權,但實務認為拋棄先人的屍體、遺骸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依照民法第72條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意旨)。
繼承人可以要求分骨灰嗎?分骨灰有違反公序良俗嗎?
確認了屍體或骨灰是共有物之後,更進一步的問題是,既然是共有物,那是否可以要求分割,由各個共有人各自取得應有的部分?關於這個問題法院的看法是否定的。法院認為屍體或骨灰等遺骸與其他財產權的權利內涵還是不同,依照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性質上屬於依照物的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不能請求分割(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意旨),因此在這個基礎下,李文和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李敖的骨灰,享有李敖骨灰的所有權,但李文無法請求分割李敖的骨灰。
不過值得討論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與變遷,懷念過世親人的方式已經比以前更多元,不乏有許多用遺體或是骨灰製成,富有紀念意義的客製化產品,例如骨灰項鍊、生命晶石等,但是在現行實務見解的運作下,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單一繼承人是無法用自己所有的部分遺體或骨灰製成紀念品的,大家覺得法院這樣的見解有沒有和社會脫節?會不會過度限制人民的自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