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專欄】高宏銘專欄|解密朝鮮民法─民法的基本

  • 2019-06-17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朝鮮民法第1編第1章-民法的基本

之前跟大家介紹過朝鮮民法的體系概要,接著要針對朝鮮民法各章做進一步介紹。

在我國民法第1編總則的第1章以「法例」為名,朝鮮民法第1編普通制度第1章則是以「民法的基本」為名。該章共有10條條文,主要接櫫朝鮮民法只規範財產關係,而且財產關係必須以社會主義為基礎,並以國家作為實現財產關係的最重要角色。

從這些的法條規定,就可以知道朝鮮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在國家社會主義之下才能創造財產關係。

此外相較我國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以此表明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法條、習慣和法理均可能適用以處理民事法律關係。朝鮮民法則是特別規定國際條約或協定訂有規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係就是要適用民法。

從民法第1章的規定內容,就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和朝鮮民法對於民事關係的基本架構不同,朝鮮民法清楚表達出民事財產關係就是建構於社會主義之下,而朝鮮實施的社會主義,就是國家社會主義,因此國家在民事財產關係中,可以說是無所不在。此點是未來有志於開拓朝鮮市場的商務人士必須先行瞭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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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專欄】朝鮮的民法體系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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