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本票」還是「保管條」?民事還是刑事?

  • 2017-03-03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3.12更新進度:根據媒體報導,票據法不修了!本票制度因遭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有修法的必要,金管會也提出修法建議,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的方向進行。但在開院會時司法院、法務部與經濟部等機關代表持保留態度。鑒於民間使用本票非常廣泛,且有官員認為修法可能會違法律平等適用原則,金管會最後決定不予通過!
※報導內容糾正:本票並非台灣獨有,在《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中也有明定,匯票得以出票人本人為付款人。

新聞報導指出,就讀中華科技大學的竹聯幫雷堂份子楊東潤,吸收輔仁、文化、醒吾等校大學生,及6名高中職學生,成立「獵殺富二代」LINE群組,專挑家境富裕的學生,以電腦簽賭網站「合夥經營必獲暴利」為誘惑,設局詐財,再脅迫還錢。

報導中表示,楊東潤等人從富二代學生身上,撈了超過400萬元,許多被害學生的家長,遭楊嫌登門暴力討債,以本票要脅,因唯恐子女惹上官司,家長們忍氣吞聲地付錢。在本案例中,楊東潤手中握有本票,才得以要脅家長。但「本票」到底是什麼東西呢?效力又是什麼?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

本票到底是什麼東西?

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的票據,保證自己在約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特定的人。很多人以為本票是地下錢莊專門在使用的,但其實本票是任何人都可使用,例如銀行、公司或個人。

一般來說,除了銀行本票有制式化外,只要依照法規記載應有要件,任何一張白紙只要寫上「本票」二字,有一定之金額、開票的日期,以及註明無條件擔任支付,開票人簽名或蓋章後,即產生效力。

若簽了本票,又不付錢,會怎麼樣嗎?

票據法規定可知,持有本票的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法院對於本票裁定,只要形式審查,即是確認該本票內容是有依法記載,不須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實際法律關係,或票據是否是偽造、變造。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這種方法可以迅速即取得執行名義,所以,許多單純只是消費借貸關係的債權及債務人,會為了方便,而使用本票。

而與本票相關的另一常見的是「保管條」。保管條,顧名思義,就是簽訂將某樣東西交付於某人,僅可保管不可動用的書面證明,如若保管人屆期不還,將被以侵占名義提告。那麼,民眾也許就會想問,簽了保管條,到底會不會將本該只是民法的「債務不履行」行為,被陷害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有的債權人確實會以「保管條」的方式利用警察、檢察官的權力來為自己討債,但事實上,這已經構成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保管條原為寄託契約的一種,但本案的本票是基於借貸契約而簽發,本質即為兩種不同的概念。

由於借貸雙方本意並非為寄託,借錢給債務人就是讓債務人可以自由運用,並非只是「保管而不得動用」,債務人本意本就不符合侵占要件。為防止浪費司法,法務部甚至發布了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來遏制債權人濫用司法。

詐騙簽下的本票也算數嗎?

本案中,受害者的家長皆因懼怕孩子吃上官司,加上嫌犯係以暴力行為上門催討,紛紛付錢了事。

但其實本案中的孩子們,最初積欠的賭債,皆是嫌犯以「詐術」設立賭局才產生的欠款,於法上已屬詐欺行為;而後又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逼簽本票,實質上,此本票根本沒有法律效力;最後的催討更是以暴力方式騙取財產,早已觸犯詐欺恐嚇等罪。

檢方雖已將其繩之以法,但為遏止此種暴力詐財在校園中蔓延,司法更應予以嚴懲。《法操》也呼籲大家,必須謹慎處理金錢借貸問題,在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時,應該要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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