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據】【全國檢調大調查】檢察官其他案件比例高達六成以上,檢察官主要工作不是偵查犯罪?

  • 2018-02-1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你知道檢察官除了偵查犯罪外,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事件要處理嗎?在過去檢察官的分工一文中就有提到,檢察官分成偵查組、公訴組以及執行組。這三組分別代表了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職責就是偵察、起訴、執行,但依照《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的職權除了上訴3項外,檢察官還有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檢察官有什麼其他法定職務呢?

檢察官身為公益的代表,除了刑事案件外,在民事案件、家事案件、非訟事件等等,都有不同的法定職權。例如民法死亡宣告的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聲請;請求受贈人履行公益負擔;解散社團法人聲請等等。而非訟事件則有法人解散聲請、選任董事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等。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身分關係確認訴訟,在被告死亡時,檢察官還有可能需要代理被告的身分,到庭執行職務。

地檢署新收案件,偵查案件只占20%,其他案件高達60%!

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5年,新收案件數為 2,060,088件,與近十年的數據相差不多。這些新收案件中,包含了偵查案件、執行案件與其他案件。偵查案件指的是檢察官偵辦「告訴、告發及自首」案件、「警察、海巡、憲兵機關移送」案件、「調查機關、廉政機關移送」案件、「檢察官自行舉發」案件、「其他檢察機關移送」案件等。執行案件則是指各級法院裁判確定後,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或撤銷、更定其刑、免除執行等。其他案件則包含了相驗、偵他案件以及其他案件。

這些新收的案件除了執行案件是由執行組的檢察官去執行職務外,偵查案件與其他案件都是由偵查組的檢察官負責,但是從圖(一)地檢署新收案件可以看見,其他案件量的比例,皆遠高於偵查與執行案件。以民國105年為例,偵案件的案件數,其實僅佔全部新收案件量的其他案件中,22.3%,其他案件則高達61.6%。


圖一:地檢署新收案件

新收案件中80%以上,皆由偵查檢察官負責!

偵查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佔全部新收案80%以上,而這些案件全部都是由偵查檢察官負責。除了大家熟知的偵查外,其他案件也是由偵查組的檢察官輪替處理的。這裡所謂的其他案件包括了,偵他案件、相驗案件以及其他案件。

偵他案件,指的是地檢署在分案時,在「犯罪事實」或「被告不明」的狀況下,會簽分他字案進行偵查,最後以簽結作結[註]。相驗案件則是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賦予檢察官的職權,當有非自然死亡或在醫療機構病死的情形,檢察官就要盡速相驗。但因為並非每一筆相驗案都會進入偵查程序,故歸類於其他案件。最後,其他案件中的其他案件,指的就是檢察官的其他法定職務。

這麼多其他案件,檢察官還有時間認真偵查嗎?

從圖(二)中可以看見,在其他案件中,與偵查可能相關的「偵他案件」與「相驗案件」僅佔不到10%,其餘超過90%皆為其他案件。這麼多的其他案件量,不會造成偵查檢察官的負擔嗎?其實,其他案件並不會花費檢察官特別多的時間,因為大多都是為了公益目的向法院提出聲請,只有在家事事件中,才會有需要參與訴訟程序。


圖二:新收案件:其他案件內容

偵查組的檢察官,主要的工作,仍是在偵查犯罪。【全國檢調大調查】檢察官每月最低案量也有28件!人手完全不足!一文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其實基層的檢察官負擔仍然非常沉重,在檢察官人數的配置上,法務部除了應考量增加員額外,也應注意檢察官勞務分配的問題,以免有勞逸不均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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