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直球對決】【高宏銘專欄】2020直球對決之反滲透

在2019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讓追究拿中國資金在台灣為中國發聲或做事的行為,有法律依據。有些政黨、特定人物或民眾以《反滲透法》會危及言論自由以及和中國交流,所以表示反對。但這些持反對論者,真的有好好搞懂《反滲透法》嗎?
《反滲透法》全文有12條,開宗明義在第1條就是載明「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所以此法的對象並非只是中國,當然因為目前只有中國公開宣稱要併吞台灣,自然此法在此時期一定會適用於來自中國的滲透情形。其次在第2條有說明「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同樣在第2條有定義「滲透來源」則是指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再來在第3至7條的所列各處罰行為,是針對「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所為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及《反滲透法》。
因此通常的宗教或學術交流,如果和中國政府或中國共產黨無涉,那就根本不會有涉及《反滲透法》的問題!有些人屢屢宣稱以後和中國不能有宗教往來了完全是錯誤的說法!
況且《反滲透法》終止規定5種違反的行為態樣,包括:1.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公民投票經費;2.違法從事競選活動;3.違法進行遊說;4.公然聚眾意圖強暴脅迫、恐嚇公眾、煽惑他人犯罪以及妨礙集會遊行和5.妨害選舉、公民投票。
也就是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上述5種行為,才有可能違反《反滲透法》。所以舉例來說,沒有受中國指示或資助,就算用暴力阻止民眾集會遊行,也不是《反滲透法》要處罰的行為;反之,受中國資助,卻都無上述5種行為之一,也同樣不會違反《反滲透法》。因此套句萬用的話術,「沒有拿中國的錢搞破壞,到底要怕什麼?」
從《反滲透法》通過後,各方的反應,大家可以細細思量箇中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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