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體制大檢討】請法務部長放手人事權,讓檢察官專心辦案!

  • 2016-09-30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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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3日,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蔡啟文主張,法務部長對於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以及地檢署檢察官調升高檢署,不應擁有「圈選權」,認為法務部長只能「核定」公布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的審議結果。為此,蔡啟文檢察官主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凍結該次檢察官人事異動。

蔡啟文檢察官為什麼這樣主張呢?在檢察一體原則下,具備檢察官身分的檢察總長才擁有「檢察事務之指令權」。也就是說,檢察一體的頂頭上司是檢察總長,他才能指揮檢察官辦案。而不具備檢察官身分的法務部長,就不應該干涉、介入檢察官辦案。可是,法務部長的「圈選權」是一種人事權,透過人事權的行使,就很可能干預檢察官辦案。如此一來,就有違反「檢察一體」的疑慮。

《法操》在這個議題上,與蔡啟文檢察官有著相似的意見,有幸於2015年8月27日採訪蔡檢,從而特地編撰此文整理蔡檢的意見,作為司法改革建言的重要部分。

現行法規下,法務部長對「升主任及升高檢署」應無圈選權

無論就現行法條文義解釋,或是依歷史脈絡來討論,法務部長對於檢察官「升主任及升高檢署」都應該沒有圈選權。

現行的《法官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檢察官「升主任及升高檢署」應由檢審會自行審議,審議之後再將決議報請法務部長核定後公告。於此相對的,同條第4項明確規定法務部長對檢察長的人選擁有「圈選權」,檢審會應先提出職缺名額2倍的人選,供法務部長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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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法官法》刻意將「升主任及升高檢署」與「升檢察長」作不同的設計。法務部長對「升檢察長」有圈選權,對「升主任及升高檢署」則沒有圈選權。

然而,前法務部長羅瑩雪稱其擁有圈選權,其依據是來自《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問題來了,只要有規定說法務部長有權力,他就會有權力嗎?當然不是。

sy4法務部要自行訂立行政命令,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審議規則》是依據《法官法》的授權所訂定的,《審議規則》是子法,《法官法》是母法。既然母法《法官法》都刻意將「升主任及升高檢署」與「升檢察長」作不同的設計了,《審議規則》卻又將兩者混為一談,這豈不是牴觸、架空母法的設計嗎?

檢察官人事審議的改革已經成功,卻遭實質架空

《法官法》第90條的前身是《法院組織法》第59-1條。《法院組織法》於2006年2月3日修正時,增訂第59-1條。後來,2011年制定《法官法》時,《法官法》第90條大幅度沿用《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的內容,條文幾乎一模一樣。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59-1條,是由檢察官改革協會(以下簡稱檢改會)所推動。蔡啟文檢察官當時為檢改會之一員,非常熟悉《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的訂定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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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啟文檢察官說明,檢改會原始提出的草案版本,除了「升主任及升高檢署」之外,「升檢察長」也是由檢審會審議決定,再經法務部長核定公告。

原因在於,檢察一體原則下,法務部對於個案並沒有指揮監督的權限,僅管理檢察行政事項與推行刑事政策。而「圈選權」是強而有力的人事權,如果法務部長可以干預「升主任及升高檢署」、「升檢察長」,難保檢察官在個案上,不會受到無監督權限的法務部的影響。

但,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對此則有不同看法。施部長認為,法務部需要推動刑事政策,如果法務部對於檢察官的人事調動全然無影響力,難以期待檢察官會積極配合法務部推行的刑事政策。

因此,在綜合兩方主張,折衷取得平衡點之後,便設計成法務部長可從檢審會提出的「鳥籠名單(職缺名額二倍的人選名單)」圈選檢察長。至於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則全權由檢審會決定,法務部長僅能核定後公告,沒有介入的空間。

參酌過往這段修法的歷史,可以明白發現,法務部長對於「升主任及升高檢署」有沒有圈選權,早就已經討論過,也做出解決了。然而,法務部後來在2012年訂定《審議規則》時,卻又走了回頭路,依然故我,全然不理會《法官法》第90條、《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的規定。

減少外力介入  讓檢察官專心辦案吧!

蔡啟文檢察官高度懷疑,太陽花學運時,檢察官會聲押魏揚,是政治力的介入。畢竟,法院是以「犯罪嫌疑不足」駁回聲押,而「犯罪嫌疑不足」並非程序上的錯誤,而是實體上根本不構成犯罪。換句話說,承辦的檢察官明明知道魏揚沒犯罪,更沒有聲押的理由,卻還是聲請羈押。除了有外力的介入之外,很難想像承辦檢察官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政治力究竟有無介入,《法操》不得而知。因此《法操》主張,至少在制度面上,降低法務部長透過人事權,來影響檢察官辦案的可能性。如果檢察官升官與否,是由法務部長來決定。

那麼,就算法務部長並非主動明示、暗示案件的走向,也難保某些渴望升官的檢察官不會揣測上意。追求事業的成就乃人之常情,但,有缺陷的升遷體制,將可能導致檢察官無法專注、不受干擾地查出真相,反而可能因著上位者的立場,查案還要兼顧迎合上意。

《法操》衷心期盼,蔡英文總統於今年十月份將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能正視此事,讓法務部長適度地放手人事權,依照《法官法》第90條,只對「升檢察長」有圈選權,對「升主任及升高檢署」則沒有圈選權。讓檢察官在檢察一體原則下,好好辦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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