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史蒂芬·布雷耶: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做決定。

「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做決定。」
Independence means you decide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he facts.
這句話出自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他在一次與剛退休的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的訪談中,提到這句名言。根據當時訪談的時空背景,他們在談論關於政治選舉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因此,對於這句話的解讀,比較是針對制度上的獨立,也就是司法權應獨立運作,並且不受到行政權、立法權的影響。 從這個角度來談,我們可想像,如果司法權受到行政、立法權的管控,那就代表法官的判決,將可能受到政治、民意、企業等力量影響,嚴重影響法院的公平性。所以,即便每次選舉造成行政、立法部門的政黨輪替,理論上也不會影響到司法權內部的運作。 但若進一步來說,司法獨立也包含法官裁判上的獨立,套用到這句名言同樣成立,也就是我國憲法第80條所稱:「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同樣是為何法官受到終身職和其他保障的原因,藉以使他們在有充分保障的條件下,能不受外在因素影響判決。 事實上,史蒂芬大法官在說這句話時,前面還有一句:司法獨立不代表你可以為所欲為。(Independence doesn't mean you decide the way you want.)這表示司法獨立絕不代表完全不受監督,因為法律本身就是最好的監督,法官在了解一起案件的通盤事實後,最終仍要回歸到法律的適用,才不會讓人民無所適從。 這邊順道談談一個常被誤解、甚至嘲諷的詞——自由心證原則。有些人會認為,自由心證就是「法官想怎麼說,都他說的算」,遇到不同法官全憑運氣。雖然,這確實有法官自由判斷的空間,但並非恣意,而是基於所有的證據基礎下,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判斷事實的過程和真假,這就形成法官的心證。 更準確來說,法官並非「自由」的形成心證,而是在排除外在干擾的情況下,「自主」作成對事實和證據的判斷。如此一來,即可了解自由心證的意義,並非字面上直覺聯想到的那樣恣意專斷,這同時也呼應前面所提到的名言,法官須遵守依法律獨立審判的原則。 在我國,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同條第3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或是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都可以看到自由心證真正的內涵。 一但暸解這些內容後,再回頭來看史蒂芬大法官所談的這句話,就會發現他談的是簡單卻極為重要的原則,卻容易因直覺的解讀而產生誤解。雖然,各行各業都可能有不守法的人,但不應一竿子打翻恪盡職守的多數人。下次看到他人的評論時,可以先停下來思考,什麼才是正確的說法,才能避免被風向帶著走喔。 史蒂芬·布雷耶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erald Breyer),1994年由美國總統比爾·柯林頓提名,為美國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大法官曾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專長為行政法,並在1980年至1994年擔任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其立場較偏向自由派。 延伸閱讀【大法官的一句話】:【大法官的一句話】索尼婭·索托馬約爾:法官的任務不是創造法律,而是去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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