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起訴審查】檢察官起訴之後,還可以自己去偵查嗎?

  • 2018-04-16
  • 法操司想傳媒
 

檢察官作為國家、公益的代表,在知有犯罪嫌疑時,展開偵查;偵查完備後,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後,檢察官基於代表國家跟被害人的立場,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過程中,必須全程到法庭執行職務。但案件進入法院後,檢察官若認為有調查不完備的地方,可以自己再次展開偵查嗎?

檢察官起訴後,自己去偵查,最具代表性的,大概就是頂新越南油案。頂新案檢察官的各種作為,其中最不為法院所接受的就是檢察官起訴後卻在第一審審理期間,在未告知法院合議庭的情況下「偷偷」跑去越南取證的行為。後來檢察官上訴,本案進入二審,二審的法官,為此還於二審時第一次準備程序,曉諭檢方,若要境外調查,需先向法院說明。

二審法官會什麼會以如此高規格地重視檢察官至越南取證的行為,還特別在二審提醒告誡?檢察官起訴後續行偵查難道不可以嗎?

檢察官可以在起訴後續行偵查嗎?

檢察官在「偵查完備」後,可能會做出以下幾種處分,「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理。若檢察官隨便偵查,隨便起訴,全部都丟給法院來審裡,這樣會相當耗費司法資源,也會造成民眾的困擾。所以只有在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該刑事案件,才能提起公訴。

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假定檢察官在起訴前,已經詳盡調查,掌握被告有罪的證據,照理來說,檢察官應該沒有必要再進行偵查。況且,當案件進入法院後,檢察官與被告是處於相對立之地位,訴訟程序的進行由法院掌握,若有其他證據需要調查,不論是檢察官或被告都應透過法院,聲請證據的調查,檢察官不應再利用國家公權力進行偵查,因此都已經經過準備程序確認要在審理中調查的證據了,但頂新案中檢察官在一審中的審理程序中卻逕自前往越南取證,這樣就算取得證據,也會有證據能力的問題,更可以說是「突襲」法院合議庭和被告的不當行為。

續行偵查的例外?法院命檢察官續行偵查?

但是起訴後,檢察官再進行調查行為,還是有可能有合法的情形。舉例來說,若檢察官真的隨便查查就起訴,那該怎麼辦呢?為督促、監督檢察官,我國有起訴審查的制度設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這時的補正,就可以說是合法的允許檢察官在起訴後仍可為相當程度的調查行為。

因為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身負的實質舉證責任,起訴後仍然存在,故在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下,檢察官如果被法院要求補正起訴的證據,還是可以自由地調查有助於發現真實的證據。

但大家要注意,起訴審查只適用在「法院進行第一次審判程序前」的階段,也就是「法官尚未正式開始進行審判程序前」的階段。因為如果都要進行審判程序時,連起訴的證據都還不足,那這樣的審判程序有何意義呢?

法官叫檢察官補正,不會違反無罪推定嗎?

但法官叫檢察官補正,難道是認為被告有罪嗎?回到起訴審查制度,大家會不會覺得有些疑問,若檢察官舉證不足認定被告有可能成立犯罪時,法院不是應該下無罪判決嗎,法院叫檢察官補正,不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嗎?

對於此點,學說上有諸多的討論,有學者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並沒有禁止國家對於被告進行特定的偵查行為,無罪推定只是禁止法官在還有懷疑的狀況下,判決被告有罪。也有學者認為,法官在評價是否「顯然」不足以構成犯罪時,若顯然的起訴門檻訂得太高,就像是在告訴後面審理的法官,之前已經有法官認為案件中之被告相當有可能成立犯罪。

起訴審查制度,雖然與現行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些衝突。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應由檢察官負起實質的舉證責任,一旦未盡到這一個責任,就應該承擔敗訴的結果。

但目前我國仍存在起訴審查制度,司改國是會議也有針對起訴審查制度做成決議,希望可以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而頂新越南油案,恰好也是起訴審查制度的具體展現,在短短13日的偵查,檢察官起訴內容薄弱,經過一個月的審理,法院在準備程序階段就已裁定命檢察官補充敘明行使詐術時間、金額,並請檢送相關證據資料等項外,還要指出相關證據。(彰化地院104,訴,314。第244-253行)雖然一審法官並沒有駁回檢察官的起訴,但因為檢察官在其後的審判程序中仍然無法證明頂新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豬油不可供人體食用,一審的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即判決全數被告無罪。

簡之,檢察官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起訴,但如果在審判程序開始前,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有不足時,可以裁定要求補正,檢察官方可為補正而適當的調查行為。但無論如何,在頂新油品案一審期間,檢察官都已經到審判程序卻還逕自未告知法院合議庭就去越南取證的行為,絕對不是合法或適當的起訴後的續行偵查行為。

頂新越南油案的二審,即將於2018年4月27日宣判,讓我們靜候台中高分院的判決,屆時《法操》將為您帶來進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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