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如果在最後言詞辯論時才變更起訴法條,是在突襲被告嗎?

  • 2018-04-09
  • 法操司想傳媒
 

通常檢察官起訴後,審理期間會針對起訴法條由檢辯雙方進行攻防。但實務上可不可以在審理期間變更起訴法條呢?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將於2018年4月27日宣判,但其實在2017年12月的最後言詞辯論開庭時,除了日以繼夜的審理外,法院也在最後階段,為所有被告投下一個極大的震撼彈。審判長當庭諭知本件除了食安法第49條第2項的故意犯外,被告們可能也會涉犯同條第4項本罪的過失犯。

面對審判長這樣的決定,所有辯護人都一致認為對被告造成突襲!但在基礎社會事實沒有變更的狀況下,變更起訴法條到底可不可以呢?為什麼在基礎事實相同的狀況下,辯護人要有這麼大的反應呢?

法官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的規定,在審判的時候,法官可以就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的起訴法條。由於訴訟的過程,是浮動的狀態,訴訟進行到不同階段,本來就有發現不同事實的可能。在實務上與學說上法官的確可以在不變更檢察官起訴事實時,變更起訴法條的。

變更起訴法條在實務上也相當常見。但除了與檢察官起訴事實相同的狀況下,還需要注意被告防禦權的行使,這樣才能落實憲法給予人民的訴訟權保障。所以變更起訴法條合不合理,除了看有無變動原起訴事實外,還要給予被告與辯護人充分的時間進行討論,以擬定訴訟策略,確保被告的防禦權和辯護權。

頂新案被告們的訴訟權有被保障嗎?

當時在頂新案辯護人嚴正的抗議下,三位合議庭的法官進入評議室進行短暫的討論後,認為他們所增加的食安法第49條第4項僅是為了程序的完備,並不是已經認定被告有過失的罪嫌。另外就可能涉及過失犯行的部分,也給予額外的言詞辯論時間。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諭知變更起訴法條的時間,是在已經連續開庭的第4天最後一刻。能夠針對法官新諭知的法條內容進行討論,只剩下當日的晚間至隔日的清晨,第5天的審判期日,仍然如常在早上9點30分進行。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要被告與辯護律師進行從未討論過的犯罪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給予的言詞辯論時間,是否只是空有形式呢?

明明沒有改變犯罪事實,辯護人是在激動什麼?

在審理過程中,審判長一再強調,並沒有改變檢察官所認定的社會基礎事實,只是因為辯護人一直強調被告們沒有故意,所以在法規有規範過失犯的狀況下,提醒辯護人們要針對此作辯論。乍看之下,法官只是多增加了過失行為的法條,但其實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的辯論方向是非常不同的。

刑法上的故意分成兩種,一是「直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另外則是「間接故意」,指的是可以預見行為的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而過失也分成兩種,一是有「認識的過失」,指的是雖然預見其能發生,但確信其不會發生者;二是「無認識的過失」,指的是依照一般情節,應注意,能注意但未注意者。

在審理中,審判長沒有對本案的過失行為有任何限縮,但在辯護人嚴正抗議後,審判長將被告的過失行為特定在「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以至於有食安法第49條第4項所規定的攙偽假冒之情形」。

從一審到二審的最後階段,都不曾討論過過失行為,辯護人及檢察官都在針對故意行為進行辯論,就連檢察官在最後論告的時候,也強調被告們並沒有過失行為。究竟什麼是應注意能注意的事項,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這些是需要檢辯雙方去攻防跟舉證的。在從未討論過的行為下,只給如此短暫的時間,辯護人會如此激動,也是情有可原的!

另外,本案如果審判長沒有諭知增加食安法第49條第4項的法條,似乎也沒有程序不完備的問題,這樣匆匆的諭知,造成對被告的突襲。若真的以過失犯進行論罪科刑,被告反而可能可以依據刑事訟訟法第380條,顯然影響判決為由上訴第三審。

頂新越南油案,即將於2018年4月27日宣判,這次宣判備受各界關注,因為頂新越南油案,在一審彰化地方法院獲得全數無罪的判決。究竟審判長諭知的過失行為,究竟會不會影響判決,仍需靜候台中高分院的判決,屆時《法操》將為您帶來進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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