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油】二審大事紀
彰檢對頂新案提起上訴。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攻防重點大公開】
二審法官抽籤確定,合議庭的陣容由法官吳幸芬承審,法官洪曉能擔任審判長、法官楊真明擔任陪席法官。公訴檢察官陣容,以李慶義、陳德芳和謝道明三位檢察官為主。
頂新油案二審準備程序庭【存在密件、當庭才提補充理由書,被告的辯護權在哪裡?】
主要確認台中高分檢檢察官的起訴範圍,以及各被告對檢察官所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其中檢方幾項爭議如下:
1、檢察官當庭才提出補充理由書,其中附件的部份,未附與被告辯護人。
2、一審時即存在密件,於二審時,院方才詢問檢方意見,是否同意揭露與被告辯護人知悉。
3、法官特地當庭向檢方曉喻,如欲境外調查,需先說明。
頂新油案二審準備程序庭【證據也能「沒發現」?是貴人多忘事還是國王的報告?】
上次準備程序開庭時,法官已給予檢辯雙方證據調查表,填寫雙方對於各項證據的證據能力爭執與否以及要聲請調查的證據,在本次庭期中對於這些證據的證據能力進行攻防。
頂新油案二審審理庭【盡信媒體的毒物專家以及看不懂證據的高分檢】
傳喚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顏宗海到庭擔任鑑定人。檢察官當庭提出上訴理由補充書,其中一份附件為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的研究計畫報告,報告指出頂新油品中含有不飽和醛類化合物。但因證據當庭提出,且檢察官也無法解釋清楚,因此審判長裁定檢察官需重新再提,且檢察官不得就該份報告進行詰問。
頂新油案二審審理庭【媒體公審、證據被打臉,高分檢的歹戲拖棚該何時落幕?】
本次庭期傳喚台大醫學院內科醫師姜至剛為鑑定人。檢察官本次在提示證據上,仍然提出上次的國衛院研究報告。由於上次審判長已當庭諭知,檢察官必須將證據進行補足,但本次檢察官仍未提出國衛院更明確的函覆。因此審判長只好請檢方不得針對此份報告詰問辯護人,只能提出抽象性概念問題。
頂新油案二審審理庭【準備程序庭再開:整理不完的新事證,是真有證據還是民意辦案?】
當庭裁定再開準備程序,就卷內新增資料之證據能力進行意見表達。本欲傳喚鑑定人林穎聖,但未能前來。而依衛福部於105年5月2日之函覆對《食用油脂衛生標準》再度進行討論。
頂新油案二審準備程序庭【續開準備程序庭:證明了又重來,歹戲拖棚的反覆辯駁】
開庭前,檢方先於媒體披露大幸福公司未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因此,也未受食品安全管理及相關法規之管控。但是,大幸福公司本身不生產製造油脂,僅作油脂買入、賣出之貿易,是屬於貿易商,原本就不需具備該證書。
檢察官提出酸價與碘價的關係,繼而質疑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造假。然而,一審檢察官卻曾言明不質疑該公司之檢驗報告。
頂新油案二審審理庭【檢察官難道行「拖字訣」? 訴訟策略令人費解】
檢察官共傳喚了五名向頂新公司買油的下游廠商擔任證人。但五位證人都表示,油品事件爆發後,頂新公司如數將豬油買回,退還當初購買的金額,相當有誠意負責。而事件爆發前,也沒有客戶反應過豬油品質不佳。同時,證人也不認為自己受騙,更沒有意願向頂新公司及相關被告提起詐欺告訴。
頂新油案二審審理庭【做賊的喊抓賊! 檢察官不照程序走 反控辯方干擾】
本次開庭,審判長曉喻本案更新審理,因而命檢察官重新陳述上訴要旨,而檢察官僅簡單表示如上訴書所載。
傳喚了四位證人到庭,包括三位越籍證人(出具檢驗報告的Vinacontrol公司人員和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呂氏幸)以及前正義公司員工林穎聖,唯一到場的是林穎聖。因今日傳喚的證人為檢察官所聲請,因此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但過程中卻遭辯護人屢次異議成功。
頂新油案二審審理庭【草草結束!檢察官未盡調查之責,司法資源再度虛耗】
檢察官在本次審判庭當中,只做了兩件事:一,向法院聲請傳喚統一集團的告訴代理人;二,傳喚6個向頂新購買油品的下游廠商,但僅有1人到場。唯一到場的證人是「銘新食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當檢察官出示2014年銘新公司向頂新公司採購油品的進貨單時,證人卻表示當時他還不是公司負責人,使得本次審理草草作結。
因承審法官吳幸芬回任地院,台中高分院在8月15日開會決定,由簡璽容法官接手本案。
頂新油案二審審理庭【換法官前 只是無用的證人又來一次?】
本次傳喚三名證人。其中一名證人表示,在頂新越南油案爆發前好幾年,就已經沒有賣頂新的產品。
另二跟頂新買精製牛油的證人則表示,業界通常都以食品級牛油來做工業用途,且牛油本來就沒有去區分是工業或人類食用,不管用途是如何,牛油的規格和價格都相同,用作工業用不代表品質比較差。
當庭辯方律師表示,證言剛好可以證明頂新沒有欺騙廠商,油脂用途不等同於品質,是業界實務認知,不是頂新自己創造出來的說法。而檢察官當庭對此則沒有表示其他意見。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
認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假冒」罪,不論攙偽、假冒的行為是否確實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皆以食管法第49條第1項論處。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跳脫法律的審判,還是法治國家嗎?】
檢辯雙方針對越南主管機關涵文提出質疑,檢方以越南工商部的涵文主張大幸福公司非合於食安全條件的合格生產廠商,但辯方質疑,工商部非油品的主管機關,油品主管機關為「農業暨農林發展部」。
傳訊被害人出庭作證,傳訊五名證人僅芳福公司派代表出席,從證詞上可以看到,芳福公司雖表示不知道頂新油品的來源,但頂新的油品一直都是檢驗合格的。證人在法庭上頻頻要求法院考量「社會觀感,跳脫法律」來判決。
李茂生教授認為最高法院做成的決議,減輕檢察官舉證的負擔,但應該用用最高善意來解釋該決議,應該是指「法院不用做實質判斷,但被告仍可以舉反證來證明無危險」。
陳奕廷律師認為「行為」與「結果」,需要有因果關係,應由檢方負積極的舉證責任,證明有人做了攙偽假冒的行為,並繼續證明該行為日後有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危險性存在,並非由人民來負舉證責任。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檢察官竟將無關的另案卷證列為證據!舉證責任何在?】
檢察官將與本案無關的另案卷證列為證據,且未指明待證事實,僅表示希望做為本案的參考。
傳訊被害人出庭作證,但被害人的證詞內容,仍是媒體所述。
針對越南工商部的涵文,檢辯雙方再次展開攻防。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因食藥署公告而下架商品的廠商,就是被害人嗎?】
乖乖公司、味王公司出庭陳述意見,乖乖公司表示因確定品質符合需求,才使用頂新豬油。而味王公司陳稱因強冠出問題才改用頂新油品,但又被強制下架,但辯護人表示,味王早在頂新案未爆發前,就已經將頂新的豬油退貨。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全案關鍵「來自越南的油品」真相如何?】
原預計傳訊越南相關人員到庭作證,但並未有任何證人到庭。
檢辯雙方再次針對檢察官的越南行再次展開攻防。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提示卷證,再次凸顯檢方的不當?】
進行證據提示程序,讓檢、辯及被告表示意見。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在法庭上不講法律的神邏輯、報告檢察官,強冠和頂新是不一樣的,好嗎!】
上午程序,被害人芳福公司在次出庭作證,期盼法院「做出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
下午程序,進行量刑調查、檢察官論告、被告楊振義答辯。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檢察官先射箭再畫靶,還射後不理】
進行頂新公司、頂新代表人陳茂嘉及大幸福公司楊振益的辯論程序。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人權呢?被告竟被法官突襲!】
進行屏東廠廠長曾啟明、品保人員蔡俊勇、前總經理常梅峯等被告的辯論程序。
審判長當庭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增加食安法第49條第4項過失犯,及楊振益可能另涉各罪幫助犯,並要求辯護人於隔日庭期進行辯論。
頂新油二審審理庭【檢察官難道想用「口頭掛保證」,就入被告於罪嗎?】
進行魏應充的辯論程序,以及昨日審判長諭知的,食安法第49條第4項過失犯、楊振益可能另涉各罪幫助犯的辯論程序。
檢察官堅持,楊振益為正犯、頂新所有員工為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