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0823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換法官前 只是無用的證人又來一次?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5年8月23日 14:10
地點:台中高分院2樓大法庭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至今,承審法官吳幸芬,是由地院暫時調升高院,歷練三年後,必須再回任一審地院,因此,在本次審理庭前一週,台中高分院已在8月15日開會決定,由簡璽容法官接手本案。
相較於2015年12月,台中高分院決定頂新案二審承審法官時,大張旗鼓地公開抽籤,這次卻以密室抽籤的方式,決定由簡璽容法官接手,實難以杜悠悠之口。而本次庭期,因為接手的簡璽容法官還沒到任,所以仍由吳幸芬法官承審。
雖然即將更換法官,本次庭期仍然傳喚了三位證人。但,依照《法操》臨庭的觀察,似乎對於本案的釐清,幫助也不大。
早就沒賣頂新產品的下游廠商,也傳來作證?
檢方聲請傳喚證人A,是一間傳統雜貨店的老闆,而訊問開始,證人A立即表示,在頂新越南油案爆發前好幾年,早就已經沒有賣頂新的產品。
這樣還能問什麼呢?《法操》不禁懷疑,檢方到底是以什麼理由在決定傳喚哪位證人呢?為何連續兩次審理庭,都一直傳喚無法釐清案情的證人到庭?上次傳喚了案發當時並非下游廠商負責人的證人來作證,這次又傳了一個老早就沒賣頂新產品的廠商來作證。
連續兩次都出現同樣的重大疏失,《法操》認為,檢察官在傳喚證人之前,應該要確認:其證人是否真的對釐清案情有幫助?否則勞師動眾,耗費司法資源,卻只是平白浪費了眾多人的時間。
檢察官只能表示無意見?
另外,本次也傳訊了跟頂新買精製牛油的貿易商證人B。法官當庭訊問證人 B:有無覺得自己被騙?而證人B則表示,他的客戶是將精製牛油買來作工業潤滑油,所以他向頂新購買時,不會特別要求出示可供食用的證明文件,但據他了解,業界通常都以食品級牛油來做工業用途,且牛油本來就沒有去區分是工業或人類食用,不管用途是如何,牛油的規格和價格都相同,用作工業用不代表品質比較差。
當庭辯方律師表示,證人B的證言,剛好可以證明頂新沒有欺騙廠商,油脂用途不等同於品質,是業界實務認知,不是頂新自己創造出來的說法。而檢察官當庭對此則沒有表示其他意見。
《法操》認為,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真有犯罪之嫌,也許應該更積極的與辯方律師展開辯論,也可要求法官訊問更深入的問題,來釐清真相,而非只會說沒有意見。而若被告真沒有犯罪嫌疑,又為何要火速起訴呢?
法院傳的?檢座傳的?傻傻分不清楚
而這次審理庭中,院方在訊問證人B時,也跟著擺烏龍。在審判長轉頭問檢察官:「這位證人是檢察官傳喚的嗎?」,妙的是,檢察官沒有第一時間回答,反而是趕快翻閱桌上的卷證資料,翻找了好一會兒。審判長才補充,證人B是法院依職權傳訊的。
或許,法官與檢察官手邊都有大量的案件待辦,案牘勞形,相當辛苦。但,這次也才傳訊三個證人,如果法官在開庭前,能先簡單確認,就可清楚知道,到底是「辯方聲請」還是「檢方聲請」傳喚,或者是「法院自己依職權傳喚」,就不會發生當庭才釐清的狀況。
而本次庭期,顯然院檢都沒有事前確認,到開庭了才在問對方,到底是誰傳的證人。《法操》不禁想問,難道院檢是到了法庭上,才在思考要問證人什麼嗎?
照理說,傳喚某個證人,就是希望證明某些待證事實,所以,開庭前一定會先設計想要問的問題。然而,這次院檢居然連證人是誰傳的,都沒搞清楚,也難怪審理中會傳喚到無法釐清本案事實的證人。如此作為,除了浪費司法資源外,可能也並不清楚傳喚的證人,到底要證明什麼待證事實,只是在法庭上草草了事。
早就知道要換法官,本次還有開庭的必要嗎?
本次開庭,應該是吳幸芬法官審理本案的最後一庭,因為之後將由簡璽容法官接手本案繼續審理,但《法操》認為,如果在8月15日,就已經知道要換法官,甚至吳法官可能在更早之前,就已經知道他要回任地院、無法繼續審理本案。那麼本次是否仍有開庭的必要呢?
因為,每位法官有不同的辦案方向,面對證人想訊問的問題,也很有可能不同,想要傳什麼證人來釐清什麼事實,當然也會不同。何況每位法官對每項證據的證明力都是自由心證,因此前一位法官審理過程中的判斷,都僅供新任法官參考而已,並沒有強制的延續性。
本次開庭,猶如「看守法庭」,只是在換法官前走個過場。頂新油品案為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每次開庭,都勞師動眾,如果不能讓案件有所進展,那麼是否就該直接取消本次庭期,更能節省司法資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