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案】究竟要不要與周泓旭案一同審理?
開庭時間:2018年12月12日上午09:30 開庭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 |
受命法官:李佳靜 |
2018年12月12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王炳中所涉及的國安法案件進行審理。本次庭期為準備程序,由於為第一庭,主要是在陳述起訴要旨、被告針對起訴要旨陳述意見、及進行證據的證據能力有無的表明。
先行說明的是,今日庭期雖只有王炳忠及王進步出庭,但實質上本案的被告除了他們兩人之外還有侯漢廷、林明正等共同被告。
本次庭期在說什麼?
本次庭期主要討論的大問題有兩個,分別是:
一、王炳忠及王進步的律師指出,檢察官希望能將王炳忠等人的案件與周泓旭案併案審理,但先前已遭台北高等法院認為兩件事為不同案件而拒絕。未來如果周泓旭案結束,檢察官是否會在本案中追加周泓旭為被告?
二、王炳忠等人於2017年12月19日被以證人身份搜索、調查,當時取得的證據在事後王炳忠等人轉為被告後是否還有證據能力?
究竟兩案要不要一起審理?
針對王炳忠等人的案件要不要與周泓旭的案件併案審理問題,王炳忠等人的律師認為法院應該要審慎思考這個問題。另外,檢察官之後是否會在本案中追加周泓旭為被告,辯護人也希望檢察官能事先說明。因為周泓旭的案件與王炳忠等人的案件具有關聯性,雖然本案中許多的證據資料與周案相同,但是周案中的有些證據資料屬於機密,並未出現在此案,如果事後再行追加是對被告的一種突襲。
對此檢察官則回應,檢方認為周案涉及的國安法第2條之1的規定,在周案與王案之間應該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簡單地說,檢察官認為周案中發展的A組織、及本案中周透過王發展B組織的兩件事,在法律上應該是同一個犯意所為,應該要一起審理,是高等法院的認定有問題。
究竟兩案要不要合併審理呢?目前只能等待最高法院判決、地方法院法官的認定出來才能得知。但由於周案目前已經進入最高法院,如果將王案併入審理,勢必會造成王案的被告的審級利益受侵害;但若分開審理,而位列周泓旭為本案被告則有可能出現裁判矛盾等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繼續觀察。
關於證據能力問題辯護人怎麼說?
至於證據能力部分,辯方律師認為檢察官於2017年12月19日以證人身份搜索王等住處、傳喚王等說明所取得的證據,在王炳忠等人被轉為被告的現在這個案件中應該不具有證據能力。
同時關於王等二人請示王爺的文稿可否作為證據的問題,王進步的律師認為這個部分是王等二人的內心思考,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而涉及「自主性證據禁止使用」的理論,不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同時這也涉及到被告自證己罪的問題,從這點來看也不應該將其作為證據。
本案於今日尚未完成王炳忠、王進步二人的準備程序,並暫訂於2019年01月30日上午繼續進行。律師則補充希望能與侯等共同被告一同審理,但法院表示須視12月26日侯等的程序進行進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