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0620樂陞案開庭實況】被告許金龍是否延押?

  • 2017-06-20
  • 法操司想傳媒

本次樂陞案開庭,法操編輯親自臨庭,並於法庭外公告張貼處之攝影。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調查庭

時間:106年06月20日 0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4法庭

由於本案被告許金龍羈押期即將屆滿,才會在準備程序中,穿插了一個調查庭。本次審判長特別於開庭起先諭知:「本次為羈押期間屆滿是否依法延長羈押延長一事訊問,請大家切要回答,勿提及與題旨無關之內容。檢察官、被告只能各陳述40分鐘,3位辯護人合計也只能講40分鐘。」審判長也非常有魄力地貫徹自己所訂下的規矩,此延押庭只開一小時多,並諭知被告許金龍是否延押,會在合議庭討論後,再下裁定。

本次調查庭開庭的重點有那些呢?許金龍需要被延押嗎?讓我們來看看檢方、被告、辯方的說法為何吧!

檢察官認為羈押原因 仍然存在

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1款及3款規定,且認定被告涉犯證交法上7年以上的重罪,且犯罪情節重大,應該繼續延押。

被告一一駁斥檢方提出的「犯罪事一」至「犯罪事實八」

被告許金龍,針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一一提出反駁,希望能證明檢察官起訴的錯誤,並表示自己沒有犯罪嫌疑。許金龍一再質疑檢方位提出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並羅列犯罪所得金額,自調查官訊問時所達成共識的3000萬,變成起訴書認定的1億4千多萬。由於「犯罪所得是否超過1億元」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二項加重刑罰的依據,故被告才會一直圍繞在這個議題上做爭執。

辯護人:檢方錯誤引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2項

辯護人表示,羈押要件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而起訴書中認定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的理由,仍存有許多錯誤。辯護人繼續指出起訴書中並未提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2項,該項為檢方在2017年1月24日的調查庭中追加,而在該調查庭檢察官表示,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共有7大部分,目前的狀況與2016年9月24日(聲押庭)2016年9月30日(裁定羈押)的情況已不可同日而語,檢察官指出,經過數月調查發現,犯罪所得高達40億,若具保需要4億。

但辯護人卻質疑,檢察官並未就40億的犯罪所得計算提出舉證,且檢察官在2017年5月24日才提補充理由書說明。而被告從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5月24日,接受近120天的羈押,假設5月24日提出的補充理由書仍不足以明確說明犯罪所得是如何計算,不應再讓此不利被告的情況繼續。

辯護人也進一步提到,被告許金龍在2016年9月6日公開收購案確定破局時,仍於該日晚間主動返台;隔日還主動聯絡新北市調查處說明;2016年9月間各項搜索調查許金龍也都積極配合,且許金龍的家人、財產、樂陞公司也都仍在台灣,表示被告並無逃亡可能。

是否犯罪嫌疑重大,誰說了算?

辯護人和被告都一再提出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無法說明犯罪所得的計算,認為被告根本沒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的可能。本案辯護人也表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原本的起訴書中並沒有,是檢察官於2017年1月24日的調查庭中追加的。

但最後是否羈押,仍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法條進行檢驗,故本次羈押庭所要審酌的法條仍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屬於7年以上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1款及3款規定。

在此必須說明,當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高達40億的犯罪所得,他所擁有的職權,就可以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起訴被告,但法院仍然會依據檢察官提出的卷證,依檢察官起訴的法條,去進行認定「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而被告一直強調檢察官未善盡舉證責任,僅為法院審理時參酌。

所以,犯罪嫌疑重大與否,是法院基於檢辯雙方所提出的卷證,來進行綜合判斷。而非單純的選擇採取檢、辯任何一方的說辭。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許金龍是否延押,我們也須靜候合議庭的判斷。

科技法庭:筆錄速記軟體

本次開庭也存在一個技術性問題,即書記官筆錄的正確性。依據《法操》編輯多次蒞庭經驗,本案的書記官已經算是打字速度很快的書記官了,但審判長仍因筆錄的紀錄問題,打斷當事人陳述。雖然審判長當庭有向被告致歉,但筆錄記錄的速度,的確會影響審理的流暢性。

現今科技語音輸入已非常普遍,市面上也有許多即時轉譯軟體,司法院近年來也在積極推動科技法庭,希望藉由資訊科技硬體與軟體技術協助,使審理過程及審判程序更為「公開、透明、聚焦」,更有效的提升審理效能。在最基本的筆錄紀錄上,是否也該好好利用資訊科技硬體與軟體技術協助呢?

本此開庭,並未直接做出羈押與否的裁定,仍需靜待合議庭作出裁決。樂陞案下一次的準備程序,訂於2017年7月7日。屆時《法操》也會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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