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0425浩鼎貪汙治罪案】檢察官了解本案嗎?

浩鼎貪汙治罪案第4次審理庭
時間:107年04月25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十法庭 |
審 判 長:李世華 法官 受命法官:彭凱璐 法官 陪席法官:趙彥強 法官 檢 察 官:林在培 檢察官 |
本次開庭,進行被告翁啟惠聲請的證人,梁啟銘及楊富量的證人詰問。梁啟銘於案發當時擔任中研院公共事務組主任,推動科技移轉事宜,楊富量則是中研院智財技轉處的處長。本次詰問的重點放在技轉主要決策、負責人為何?業者派員至中研院學習是如何規範的?
技術移轉誰說得算?
翁啟惠是否有利用院長職務,去影響本案的技轉,是本案很大的一個爭點。而關於技術移轉,證人梁啟銘證稱,公共事務組有技轉經理專門處理技轉事務,其中包括和廠商聯繫、與創作人聯繫、了解移轉技術等等。在技轉的過程中,除了技術的內容外,也會詢問創作人關於技轉的授權條件,但僅作為公共事務評估授權條件的參考來源之一,若創作人意見與公共事務組衝突,仍會以公共事務組的意見為主。以公共事務組的意見做成草約後,最後經過「副院長」同意決行。
技術移轉的監督機制?
除了公共事務組決定外,中研院還有設置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進行技轉事務的監督。這也是檢察官起訴書認定,翁啟惠利用職務,讓浩鼎的技轉可以不用可以不用通過研管會的審核。但浩鼎案的技轉真的需要送研管會審核嗎?
依據證人楊富量的證詞,由於與浩定案簽訂的技轉合約,屬於再授權合約,其合約是依循經過研管會審查,潤雅公司簽署的備忘錄而來。由於未更改母約(潤雅公司備忘錄)的內容,所以不需要經過研管會審查。
中研院鼓勵企業派員至中研院學習?
在尚未簽約以前,潤雅公司就派員無償至中研院學習,一直是檢察官指出的爭議所在,在詰問證人的過程中,檢察官直接詢問證人梁啟銘,為什麼潤雅可以在還沒有給授權金以前,就派員至中研院學習?
梁啟銘回答,因為中研院所做的都是基礎研究,基本上鼓勵廠商派員至中研院學習,因為這樣廠商才能進行技術的評估,看是不是有繼續法展技術的可能。只要中央研究院的研究有受到智慧財產的保護,只要有簽署保密協定,就可以派員學習。
技術先給浩鼎,再給潤雅,再給浩鼎?
檢察官詢問楊富量,創作人意見是不是會影響選擇技轉再授權廠商的問題。楊富量表示,這件是在浩鼎技轉案根本就沒有發生過,因為本件從頭到尾都只有浩鼎一個廠商有意願,公告了兩年都沒有別的廠商表示意願,且站在中研院的考量,即便研發人反對,不想授權給唯一表示有意願的廠商,研發人的意見也只是參考,不會全盤接受。
本次審理的最後,受命法官訊問的證人楊富量,為什麼中研院會在4月與潤雅簽署完專屬授權備忘錄後,又於10月跟浩鼎簽屬保密條約呢?是因為知道他們有要將技術移轉浩鼎嗎?關於保密條約的保密內容又是如何呢?
楊富量表示,簽保密條約代表廠商願意承擔額外的責任,廠商願意跟中研院簽,當然很樂意簽。受命法官又更進一步問,是任何一家廠商,他都會簽嗎?林富量表示,因為這是廠商願意承擔責任,是對中研院的保障,所以只要下屬放在他桌上的,他都會簽。事後對於廠商的篩選,林富量補充表示,他的下屬會篩選廠商,只有篩選過的才會給他簽。
本案的檢察官了解本案嗎?
在先前的文章中,我們就有談到本案檢察官消失的問題。這是在進入審理後,常常出現的問題。這幾次的證人詰問程序,大部分都是由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檢察官反詰問的內容少之又少,提問的問題有時候摸不著邊際,例如:上次開庭,檢察官提出證人根本不在收件人內的電子郵件、本次開庭,提出根本不在起訴範圍內的其他合約。與能夠針對本案實驗專業內容詢問的受命法官形成強烈的對比。
本案進入審理至今,絕大多數都是由辯護人、審判長和受命法官在進行證人的訊問,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在辯護人及檢察官詰問完畢後,得進行訊問。但審判長的訊問屬於補充性質,學說認為審判長只有對詰問內容不明瞭時,才能做補充性地確認。而實務上雖然放寬,認為若證人陳述還有不完備或不明瞭的地方,審判長求發現真實,可以為必要的補足,但審判長的補充訊問無法取代其中當事人一造的詰問。
我國現在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希望脫離過去糾問制度的色彩,讓法官可以成為真正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客觀的審判。而本次檢察官雖然蒞庭,卻完全無法達到檢察官追訴犯罪的效果,反而由法官進行主要的證人詰問,訴訟上的三方關係被打破,對被告是相當不公平的。
下次開庭,訂於2018年5月23日,早上9點30分,續行審理程序。就讓《法操》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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