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1220浩鼎貪汙治罪案】檢察官,什麼時候才要進入狀況?

  • 2017-12-20
  • 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貪汙治罪案第2次審理庭

 

時間:106年12月20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十法庭

審  判  長:李世華   法官

 

受命法官:彭凱璐   法官

陪席法官:趙彥強   法官

檢  察  官:林在培  檢察官

 

本次開庭,進行證人吳宗益的詰問,吳宗益為中央研究院基因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與翁啟惠同為大規模酵素合成寡糖的研發人。詰問如同上一次環繞在「研發人員」與「技術移轉合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就讓我們看看,今天法庭釐清了那些爭點吧!

技術移轉,對於創作人有什麼好處?

吳宗益認為,若技術移轉成功,對於研究人員,是個非常大的肯定,也是非常大的成就感來源。另外就是研究人員可以或的一部分的授權金分配。在一個技術移轉案中,授權金的分配是:「40%研發人、20%中研院、20%國庫研究發展基金、20%研究人員所屬單位。」

技轉合約,研發人的意見重要嗎?

如同上次辦理技轉相關事項的負責人陳淑珍的證詞,研發人的意見,在技術移轉的過程中,是相當重要的,因為研發人是最了解此項技術的人。所以關於技術相關問題,都會詢問研究人員的意見,但在授權合約中權利金的協商,都是由陳淑珍處理。

不過,基於尊重研發人的立場,陳淑珍都會將協商的結果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所有研發人員。研發人員若有意見,也會自行回覆信件或與陳淑珍當面溝通。這也是中研院在處理技術移轉時的一般正常程序。

從「授權合約」改簽「授權備忘錄」?

這點一直都是本案很大的爭議所在,審判長在這個問題也多有著墨。而吳宗益的回答是,當時中研院正在進行一個基金計畫,為了讓技轉授權金中,給予國庫的「研究發展基金」,能夠直接留在中研院內,免去要使用到研究發展基金時,還要多一次向國家申請的手續。

但因為這段證詞與陳淑珍的證詞有出入,在審判長進一步提問下,詢問是否與醣基公司要簽訂技術移轉契約有關時,證人馬上表示,陳淑真有跟他提過,只是他忘記了,審判長一提,他就想起來了。而針對為什麼醣基公司並非以備忘錄方式簽約,吳宗益回答,因為醣基給予的是股票並非現金,與潤雅公司不同。

檢察官,什麼時候才要進入狀況?

本次開庭,只有林檢察官到場,與過往兩位檢察官搭配一個事務官的方式,非常不同,不經讓在場的編輯懷疑,難道這個案子已經被檢察官「放生」了嗎?如同上一次開庭,檢察官還是不知道所要提示的證據,是法院卷證編號的第幾號,仍然需要受命法官或辯護人提醒。

而不出所料的是,檢察官的詢問仍然非常簡短。僅僅詢問證人:簽技轉約時,需不需要院長同意?授權條件院長有無意識介入?細部事項討論需不需要請示院長?研發人員對於技術移轉的相關條件給予意見,是合理的嗎?等問題。

其實看起來有很多問題,但其實就是在問,院長對於技術移轉有無實質影響力。而這個答案從證人的回答內容可知就只有一個,也就是院長沒有影響力,要是研發人的身分,才有機會對技術移轉發表意見。從檢察官問的這幾點,就可以發現檢察官的問題了無新意,一直圍繞在相同的問題上。

檢察官的弱化,在訴訟上絕對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完全打破了訴訟的三方關係,少了追訴方,審判長似乎反而變成追訴角色,少了中立客觀的第三者,這樣的審判能夠公平嗎?

值得讚揚的法官們!

本次開庭,由於檢察官了弱化,審判長還是問了許多問題。但我們可以明顯的發現,審判長的態度較上次和緩了許多,但可以感受到的是,審判長盡量以中立、平和的方式去詢問證人。另外,審判長也在中午12點休庭,讓在場的各位能夠稍作休息。

法官修正他的問案態度,並不代表他向輿論低頭,而是代表他是一位能夠虛心接受意見的法官,且法官本就該站在中立客觀的立場詢問證人,不論證人是由檢方傳喚或由辯方傳喚,都應秉持著無罪推定的立場,不能因為檢察官的弱化,就偏離自己的立場。關於「休庭」,雖然小編比較喜歡一鼓作氣地開完整場庭,但審判長關心到在場民眾的生理需求是值得肯定的。

值得一提的是,本庭的受命法官,在每次傳喚證人,都問了一些她想要釐清的問題。受命法官也非常認真的在了解案情。對於整個酵素合成的過程瞭若指掌,甚至可以現場與具有化學博士資格的證人討論技術的詳細細節,實在非常讓人敬佩。

本庭將暫時休庭至4月才會續行審理,屆時法操會再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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