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1213浩鼎貪汙治罪案】激動的審、辯 vs. 消失的檢察官

  • 2017-12-14
  • 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貪汙治罪案第1次審理庭

 

時間:106年12月13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十法庭

審  判  長:李世華   法官

 

受命法官:彭凱璐   法官

陪席法官:趙彥強   法官

檢  察  官:林在培  檢察官

                  張惠菁  檢察官

浩鼎案從今年二月審理至今,終於進入了審理程序。第一次的審理,為了釐清有關「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專屬技術授權的相關問題,請到當時在中央研究院處理「技術移轉」事務的經辦人,陳淑珍博士到庭作證。就讓我們來看看,本次審理釐清了那些事實吧!

技術移轉,需要經過院長的同意嗎?

陳淑珍在作證時表示,關於技術移轉,需要跑「決行流程」。此流程需要個部門簽核,一層級分為三層:「第三層」為公共辦事處(技術移轉的主責單位)主任簽核;「第二層」為總辦事處處長簽核;「第一層」則為中研院「副院長」簽核決行。故在整個技轉的過程中,是不需要經過院長簽核決行,也不需要經過院長同意的。

「研發人」的意見在技術移轉的過程中,重要嗎?

在本次作證的過程中,陳淑珍多次提到,所有的研究成果,都是研發人員的心血結晶,都是由他們辛苦培育的,研發人員也是最了解該項技術的人。所以在技術移轉的過程中都會參考研發人員的意願,尊重研發人員的意見。在技術移轉的洽談過程中,也會將洽談進度告知研發人員。

關於技術的發展與應用這部分,會尊重研發人的意見,因為他們是直接培育這項技術的人,所以對此項技術也最了解。但在授權金額、範圍、期限、地區等等授權條件,則是由中研院公共事務組決定的。檢察官進一步詢問:「在審核翁啟惠負責的技術移轉案件時,要怎麼區分翁啟惠院長與研發人的身分?」陳淑珍直接回答:「沒有界定,他就是研發人。」

從這點可以看見,在技術移轉的過程中,研發人的角色,遠遠重要於中研院院長的角色。

案件沒有經過研管會討論,就是程序不合法?

關於潤雅公司是否跳過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下稱研管會),直接核准技轉,這是檢察官起訴的很大爭點之一。但就如同翁啟惠在前幾庭所澄清的,只有在國外的專屬授權案,才需要經過研管會審議。

與潤雅公司簽備忘錄,是為了要讓公司可以提前取得酵素合成法技術?

為什麼原本談好的合作契約,最後卻變成簽專屬授權備忘錄?主要另一家醣基公司,取得本次專屬授權範圍中的一個片段技術的自由授權,此自由授權是由張念慈同意後,而取得的。若自由授權的款,未規範清楚,將來會碰到專利的問題,但與潤雅公司簽約在即,才會想以備忘錄的方式簽署。

技術移轉專業性高,問與答間牛頭不對馬嘴?

本次證人雖然由辯方聲請傳喚,但檢察官對於案情的了解,似乎有待加強。相較於辯方一整個上午的詰問程序,檢察官僅就幾點,提出質疑,如:誰介紹陳淑珍進中研院?成果歸屬需經研管會?等問題。本次開庭審判長嚴然變成檢察官在庭上的角色,而非中立聽審之一方,進行證人詰問時,法官為釐清案件的發生經過,雖當然詢問證人問題,但本件法官不僅在詢問的內容上、態度上,都讓人有一種檢察官坐在法官席的感覺。

在法官詢問的過程中,大概是因為時間的壓力,法官經常質疑證人,未針對問題回答。但因為技術移轉合約,屬於新穎且高度專業的合約類型,固有許多問題並不是可以回答是或否這麼簡單的。另外,在用字遣詞上若帶有價值判斷,證人也無法好好作答。

例如:技轉合約不像一般定型化契約,在簽約協商的過程中,有許多需要由負責人下決定,所以負責人的裁量空間是大的。審判長在詢問證人裁量的範圍時,使用證人是否未詢問過上級,「擅自」更改?「擅自」決定?等詞語。當證人是參考過去的案例,而作出的決定,事實上真的沒有詢問過上級?那麼這樣證人到底算不算擅自決定呢?

我國現在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希望脫離過去糾問制度的色彩,讓法官可以成為真正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客觀的審判。而本次檢察官雖然蒞庭,卻完全無法達到檢察官追訴犯罪的效果,反而由法官進行主要的證人詰問,訴訟上的三方關係被打破,對被告是相當不公平的。

另外詰問態度上,也是值得大家注意關切的。不論是律師、檢察官或是法官,在開庭審理時,面對證人、被告的詰問態度,是否應更加心平氣和,許多人都是第一次上法庭,對於法庭的運作並不是這們清楚。激動或嚴厲的態度,是否會讓證人在回答時更為膽怯,承受的壓力更大,進而影響到真實的發現呢?

下次開庭,訂於2017年12月20日,早上9點30分,續行審理程序。預計進行翁啟惠研究團隊成員吳宗益的證人詰問程序。就讓《法操》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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