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0503浩鼎案開庭實況】檢察官,到底是要起訴哪一條?

  • 2017-05-03
  • 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案第三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05月03日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第10法庭

繼上次準備程序,本次開庭,法官繼續進行於相關證據的整理。除了聚焦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取得及購買股票的金流」,詢問檢辯雙方是否有意見外,也讓辯方針對答辯要旨進行論述。

辦方特別針對「技術移轉」的法規,提出美國各大名校的相關政策與規定,對於利益衝突、利益迴避,也有更進一步的敘述。辯護人同時也指出,檢察官起訴書中,對於各項事件發生先後次序有「時間上的誤解」;利益衝突規範對象為轉承辦人有「法條上的誤解」;往來的電子郵件英文轉譯上有「內容的誤解」。

另外,在程序上,辯方針對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與當庭陳述不同」部分,以及「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部分,也提出了質疑。就讓《法操》持續帶您了解,本次開庭的詳細內容吧!

檢察官特定起訴事實有這麼難嗎?

2017年3月22準備程序庭,由於檢察官認定張念慈以150萬股技術股期約,行賄翁啟惠。但並未在起訴書內特定——此期約所要求翁啟惠履行的對價「行為」為何?

前次準備程序,檢察官以言詞但無書狀作出解釋,而在前次準備程序結束後,檢察官補呈的補充理由書中,所述內容卻又和言詞陳述完全不同。辯方於本次準備程序中提出這項疑點,希望檢察官可以將行為特定下來:到底是幾個行為、哪些行為構成此罪?又到底是要以書狀為主?還是以言詞為主?

當庭,檢察官表示,技轉研發過程,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從再次聲請專利到二次技轉簽約,都包含在內。但辯護人表示,檢察官上述說法,又再度跟書狀內容不同。因此雙方對此未能達成有效溝通,最後是由法官統整詢問,才將行為特定下來。

為什麼將「職務行為」特定出來,對於案件如此重要呢?因為,這涉及到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到底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行為?構成一罪?還是二罪?這對日後法院的審理,以及檢辯雙方的攻防都非常重要。如果無法特定,後續檢辯雙方到底該就什麼基礎來辯論呢?而法官在審理時,又該怎麼衡量呢?

到底有無違背職務,檢察官竟無法明確決定!

在前次準備程序時,法官表示希望檢察官能確定起訴範圍,認為本件到底是「不違背職務的貪汙罪」還是「違背職務的貪汙罪」。檢方雖然是依「不違背職務」起訴,但在前次開庭,也明確地將翁啟惠收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認為翁啟惠涉犯「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

本次,檢察官針對變更起訴法條的部分,解釋道,檢方起訴的法條,並不會拘束法院審理的範圍。並指出判例,證明法院審判範圍是依「犯罪事實」為準,說明我國非採訴因制度,並再次澄清,並未變更起訴認定的犯罪事實。檢方只是提出,這些行為有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可能性,讓被告在訴訟攻防上,可以針對此點準備,反而讓被告更有防禦的可能。

檢察官又再次強調,並未變動起訴認定的犯罪事實,並表示:「難道今天希望檢方另案追加起訴嗎?」檢察官表示不能認同另案起訴的想法,因為都是基於同一基本事實,基於訴訟經濟,不該這麼做,且若日後法官有此諭知,這樣反而是在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

「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差很多!

「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這兩罪的構成基礎事實本來就不同,檢方若認為本案的事實,屬於「違背職務」,那卻以「不違背職務」來起訴,起訴法條就與事實不同,後續審理要如何繼續討論?但檢察官卻在當庭仍一直強調,法院審判範圍「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拘束,若法官依據既有的事實,真的認定構成「違背職務」,那麼法官自己會諭知檢辯雙方,讓檢辯雙方針對此部分再做攻防。

檢察官本次的行為,當庭觀察之下,實有推諉卸責的嫌疑。在法庭上,不給明確的答案,將所有責任推給法官,還宣稱是「為了被告訴訟防禦權著想」,而,最後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要變更起訴法條,在場的《法操》編輯還是聽不出個所以然。比較開玩笑直接的說:若真的為了被告及訴訟經濟著想,檢察官乾脆撤回起訴還比較快呢!

本次進入第三次的準備程序,證據整理已經進行到一半。本案的受命法官,非常細心且有系統的規畫各項證據釐清程序,也將整個審理分成三大部分「法定職務行為」、「150萬股技術股」「3000張浩鼎股票」,讓卷證資料如此繁多的浩鼎案,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

下次庭期訂於2017年6月28日,要針對非供述證據,往來電子郵件部分進行證據的整理,由於內容繁多,法官諭知保留一整天庭期。就讓《法操》持續為您關心浩鼎案的進度,帶來第一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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