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0215浩鼎案開庭實況】台灣國際學術地位與被告逃亡可能,孰輕孰重?

  • 2017-02-15
  • 法操司想傳媒

翁啟惠(圖中)於開庭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photo by 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案第一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2月15日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第10法庭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與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於民國106年1月9日,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檢方認為翁啟惠收受賄賂,以浩鼎公司股票為對價,協助浩鼎公司取得「中研院研究技術之成果」。今天(2017年2月15日)是浩鼎案被起訴之後,第一次開庭。

今日開庭,主要是被告翁啟惠及被告張念慈,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的調查庭。《法操》臨庭的過程發現,雖然只是針對限制出境的調查庭,但卻有非常激烈的攻防辯論,由此可知,檢辯雙方對於本案的重視!就讓《法操》帶著大家來看看,今天法庭內到底發生什麼事吧。

鸚鵡檢察官消失,檢察官當庭陳述起訴要旨?

今天開庭的時候,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檢察官不同於過去我們看到的鸚鵡檢察官說「如起訴書上所載」,特別在法庭上陳述其起訴書中內記載的起訴要旨。

為什麼本案這麼特別呢?因為,本次開庭是限制出境的調查庭,「限制出境」其實是羈押的替代手段。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羈押之」。

本案在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情況下,未給予被告羈押之處分,故採取另一個替代的手段──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國民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不論是羈押或是限制出境,都是要在「犯罪嫌疑重大」的情況下,才能採行的強制處分,檢察官需要就這一部分盡其舉證責任,故本案檢察官才會在公訴蒞庭時,陳述其起訴要旨。

檢辯雙方的攻防戰

在檢察官積極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的同時,辯方律師也針對檢察官的起訴要旨提出反駁,證明他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不可能有逃亡之虞。辯護人陳述完辯論要旨後,檢察官除了要否定被告律師所提出的論點外,也再次強調,本次並非針對事實及法律的辯論,是由於辯方律師提出,所以才要在此澄清。而檢察官特別強調「此庭非言詞辯論庭」,似乎有針對意味。

檢察官提出被告的犯罪事實,為了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身為被告的辯護律師,當然要提出反證,證明被告沒有犯罪嫌疑,這不是相當正常的邏輯推斷嗎?

針對犯罪事實的攻防結束後,進入了本次審理的重頭戲。「限制出境」的言詞辯論,檢方除了一再強調被告犯罪事實明確外,也提到先前調查程序時,被告也有向檢方請假出國開會的經驗,「雖然」被告「都有依約回國」。

但今非昔比,被告已經被「起訴」,被告種種的犯罪事實也明列於書狀內。再加上被告有雙重國籍、子女在國外以及被告在國外有置產,以證明其在國外有長期居住生活之可行性。並表示,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當被告所犯的罪刑越重,越有可能有逃亡之虞,希望法官斟酌此理由,駁回被告解除限制出境的聲請。

辯方律師與被告,從其國際學者的定位表示,基於對自己清白的確信,是不可能逃亡的,如果今天被告逃亡,他被冠上的將是「逃亡的前中研院院長」。名譽對一個嚴謹的國際學者是最重要的。當他逃亡,等於承認他的犯行,身為國際知名的學者,他在世界各地將無法繼續生存。翁啟惠自己更當庭表示:「逃亡等於是自殺的行為,我絕對不會做」。

另外,被告翁啟惠及張念慈也提出了「需要出境的理由」,翁啟惠身為國際知名的學者,即便受到本案官司纏身,仍然有許多國際知名的研討會邀請其參與,今年他已經收到十幾個邀約,其中包含美國化學學會及日本理化學會的邀請(皆是該國最頂尖的化學研討會),若持續限制出境,所「影響到的是台灣在國際學術上的地位」

而張念慈也解釋到,身為國際公司的負責人,目前已有新藥研發進入最後階段,美國和中國都已經核准同意正式展開實驗,這是「台灣在國際上的一個機會,也是第一次有藥品可以用台灣的名義站上國際」,但這些過程都需要張念慈的參與。

無罪推定原則,起訴不等於定罪

被告的辯護律師,也引出了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遭判處重刑者,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基於該個案在原審已經有判決處刑,而非如同本案僅於「起訴」。(102台抗字366判決參照)

辯方律師更提到,無罪推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也是法律的核心價值,不能因為起訴,就認為被告有罪;不能因為起訴就認為被告會逃亡。

經過一個早上的攻防,最後審判長宣布「候核辦」,也就是經過合議庭討論後,會再做出判斷。

本次開庭,僅是浩鼎案的一個開端,還有許多的證據和事實待討論與證明,接下來,《法操》也會密切注意浩鼎案的所有動向、開庭進度,為大家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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