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案】柯建銘自訴馬英九二審 五大爭點一次統整

  • 2017-05-16
  • 法操司想傳媒

馬英九於本次開庭後對媒體公開發言。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106年5月16日上午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專一法庭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自一審宣判後,經過了一個多月,台灣高等法院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此次由周政達擔任審判長,另外還有汪梅芬及曾德水兩位法官。本次三位法官一起開準備程序庭實屬少見,通常程序會由受命法官先開準備程序庭,之後審理再由全部法官一起開合議審理庭,可見高等法院對本案的重視。自訴人柯建銘由律師曾勁元及陳一銘陪同出席,馬英九則由吳柏宏劉紀翔兩位律師辯護。

柯建銘罕見未發表任何意見

柯建銘的辯護律師首先提出,一審判決有幾點疑慮。第一,「秘密」的範圍究竟為何?一審法官認為,「已公開的秘密」不算祕密,但是黃世銘身為檢察總長,對案件本就負有保密義務,縱使告訴馬英九〈專案報告一〉,但內容也只有讓馬英九一個人知道,對所有人來說,仍然算是秘密。

再者,一審判決書中提到,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二〉內容並未新增〈專案報告一〉所沒有的秘密。但柯建銘的律師認為,〈專案報告二〉的各方通話內容,確實是有〈專案報告一〉內所沒有出現的新紀錄,並非僅增加註明兩通電話的時間。

另外,針對一審法官認為,因為沒有馬英九的監聽紀錄,所以無法證實其教唆。陳一銘律師也提出了104上易352號判決中的「馬賽克理論」,意旨如馬賽克拼圖一般,乍看之下微不足道、瑣碎的圖案,但拼聚在一起後,就會呈現一個寬廣、全面的圖像。認為法官自由心證實有疑慮。

馬英九:柯建銘完全沒有悔改認錯,請法官依法駁回

馬英九自一開始,就當庭自行表示三項意旨,內容如下:一、我沒有犯罪,二、原審判我無罪十分正確,三、柯建銘上訴代表他完全沒有悔改認錯,請法官依法駁回。

而馬英九的律師則提出,柯建銘對馬英九有無教唆事實,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並未盡到舉證責任。而關於黃世銘,由於兩次報告時間很近,應視為接續犯,並非受馬教唆而另起犯意。

最後,律師也強調,馬英九後來召開的記者會,是國民黨在處理政黨事務,發表地點是在政黨所在地,與柯建銘毫無關係。而且,馬英九的言論,多以「王金平」做為開頭或結尾,是針對最高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6日公布之新聞稿,對王金平之舉發表評論。

根據釋字509號,通常提到誹謗的認定,都會援引「真正惡意法則」,但此處的惡意,並非一般認知的不良動機或害人意圖。而是在說,明知虛假及魯莽忽視錯誤又不經查證之評論。而原審認為馬英九於記者會上的發言,是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新聞稿所得之認定,只要他能確信所知為真實,無須證明言論與事實「完全相同」,不應以誹謗罪論。值得注意的是,誹謗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是法定二審就應定讞的犯罪,因此本案所涉誹謗罪的部分,在高院判決後就會確定。

爭點確定,下次將密集審理,開庭一整天!

本庭最後爭點總整:

一、102年9月1日凌晨,究竟是何人打電話給黃世銘?

二、102年9月1日中午,黃世銘是去寓所用餐還是去向馬英九報告?

三、102年9月1日凌晨,關於上述爭點一的通話內容,是否為教唆黃世銘洩密?

四、〈專案報告二〉的內容,是否屬於秘密?

五、102年9月11日,馬英九在記者會中提及柯建銘的部分言論,是屬於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若為事實陳述,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若為意見表達,是否為善意評論?有無誹謗故意?

而自訴人方提出,想傳喚證人楊榮宗及林有振,以及調閱106矚易1號案(馬英九涉洩密遭起訴案件)全卷,審判長諭知,因自訴人已閱卷過,請先自行提供既有資料。

雖下次開庭時間尚未定案,但由於告訴人預計諭告時間為一個半小時,辯護方答辯時間也預計為一個半小時,為了馬英九的維安問題,審判長預訂,下次開庭,將用一整天的時間。《法操》也會持續為各位追蹤,馬英九各案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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