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案】馬英九被控洩密,當庭宣稱:「我無罪!」

  • 2017-04-14
  • 法操司想傳媒

馬英九於開庭後對現場媒體發言。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106年4月14日下午2: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

馬英九「公訴案」第一次開準備程序庭,檢方派出了三位檢察官,分別為蕭永昌、江貞瑜以及梁光宗。與柯建銘自訴案不同,馬英九此次的辯護律師換成了蔡茂松、吳至格以及李宜光。自訴人及其辯護律師團也同樣出席,法官則由唐玥擔任。

一開始,檢察官由江貞瑜代表,彷彿說故事般,不斷在法庭來回踱步,對著所有旁聽的民眾,如同演講般的抑揚頓挫,生動的說明起訴狀內容。檢察官就馬英九於103年8月31日,向江宜樺及羅智強口頭告知關說案;及103年9月4號,要求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關說案內容,提出了馬英九違反刑法第132條、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7條以及個資法第41、44條,希望法官能從重論處。

馬英九認為檢方指控非事實,且邏輯錯誤

被告陳述時,馬英九在最一開始,便大聲宣稱:「我無罪!」他認為,起訴書從第一頁開始,檢察官的指控就不是事實、沒有證據且邏輯錯誤。馬英九在當時認為,立委集體關說案若公開於世,將會有一場憲政風暴。而當時立法院即將開議,攸關到立法院長能否主持院會、行政院長能否上臺作施政報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進行審查。這些問題環環相扣,攸關整個國家與人民,所以才會找了行政院江宜樺院長、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一同討論。

馬英九強調,他所做的這些,是大法官585號解釋中提到,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也是總統的責任,他也以最小侵害、最大限縮的態度,行使這項權力。就請黃世銘檢察總長向江宜樺院長報告一事而言,是因為我國憲政採取「雙首長制」,在程序上當然也應該向行政院長報告,非屬洩密。

另外馬英九也說,黃世銘向他報告的一開始就說:「這是行政不法,若是刑事不法,就不會報告。」他身為總統,當然相信檢察總長,當然不會認為檢察總長所報告的司法關說案,會是違法的。

而馬英九自認,因為當過法務部長,更清楚關說司法個案,是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最大的殺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違法行為。才會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331號解釋,以及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違紀黨員王金平,絕非檢察官所言與王金平理念不和。他認為,檢察官起訴理由,是把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希望檢察官不要「明查秋毫,而不見輿薪深文周納,羅織入罪」,盼檢察官不要因目光短淺而冤枉好人。

馬英九的辯護人,李宜光律師就釋字585號做出了更詳細論述,強調馬英九是就「行政事務危機」做緊急處理,轉述于江宜樺跟羅智強,並非無不正當理由及必要性,更應屬符合比例原則。

蔡茂松律師則提出,於102年,主任檢察官張介欽已有簽呈指出,黃世銘有罪,馬英九無罪。簽呈的案件中也寫到,已洩漏之秘密非秘密,且馬英九口頭轉述于江宜樺,並未將專案報告交江宜樺,也不構成教唆秘密。為何如今卻變成有罪?最後,吳至格強調,柯建銘自訴馬英九的判決書中,已明確證實關說案確為國家大事,並非馬英九「無故」告知江宜樺、羅智強。

法官請被告就爭執點做出整理,也請檢察官詳述數罪之關係

法官則請被告,就總統職權等事項,對於爭執點及不爭執點,以表格的方式做出整理。並應就爭點、調查證據、待證事實及調查所需時間詳述,並希望辯護人能就「任免權」做出詳細論證說明。也請檢察官詳述數罪之關係、犯意到底屬不確定故意還確定故意、保密義務的具體要件到底為何(希望能提出明確論證)。而檢察官也提出欲聲請傳喚曾勇夫、江宜樺及黃世銘,因為監察院筆錄未具結,且被告認為該筆錄無證據能力,並強調尊重審判長決定。

而自訴人柯建銘則如往常一般,一再強調,希望終止特務治國的理念。自訴代理人陳鵬光律師則提出七要點:

一、總統介入司法個案、監聽國會,才是憲政危機。

二、被告辯護人誤用釋字585號,該釋字係為了真調會所提出。

三、專案報告一、二皆有記載偵查後續處理方式。

四、公務員本就應守秘密,總統當然為公務員。

五、行政簽結(監察院的調查筆錄簽結)本就沒有確定力。

六、王金平、馬英九關係不好,是全國皆知。

七、此案應使數罪併罰,傳喚黃世銘是要訊問沒有問過的問題。

陳一銘律師則強調,林秀濤在陳守煌找她之前,就已決定不上訴柯建銘案,此案並未偵結,馬英九就急著找江宜樺,是為達政治目的的手段。曾勁元律師則提出,專案報告中記載,柯建銘可能教唆證人作偽證,而後新竹地檢的確有偽證罪的案件,故是屬有後續作為。

本案定於106年6月2日下午2:30,同樣於第7法庭,繼續進行審理,《法操》也會持續為各位關心案情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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