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案】【0111太陽花立法院案開庭實況】讓檢察官可以「己案己蒞」,勇於對自己的案子負責吧!

  • 2017-01-12
  • 法操司想傳媒
[caption id="attachment_10939" align="alignnone" width="960"]13468968143_246b4c4837_h photo by Eddy Huang[/captio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106年1月11日 9:30、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7庭 時隔數月,太陽花立法院案於今日再次開庭,此次出庭的被告一共有11位,其中包括黃國昌、陳為廷、林飛帆等人,起訴事實為煽惑他人犯罪、妨礙公務及傷害罪,但檢、辯雙方的辯論重點主要在煽惑他人犯罪這部分。 更換法官,「程序」更新 因為更換承審法官的緣故,審判長在庭審一開始,依《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的規定,諭知更新審判程序,也因為這次出庭被告眾多,為了使後面的言詞辯論程序可以快速進行,讓大家有更多時間可以辯論,所以先行詢問在場的所有被告及辯方律師,是否可以在提示證據時,就意見部分先引用辯方律師們所提出的書狀內容,若有問題,可以再行提出,且因為筆錄部分,會由轉譯人員記錄,事後可以請各辯方律師再行調卷,若有不符之處,再行更正,而辯方律師們均一致表示:沒有意見。 台灣有所謂的「抵抗權」嗎? 所謂抵抗權,在我國沒有具體的解釋和判決,也不像德國憲法條文中有明確的規範設計,因此,這點也成為檢察官的主張,認為學生們辯稱行使抵抗權是沒有依據的。 但辯方律師則舉出,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74號中,許玉秀大法官曾在意見書中提及,所以在法治國基礎下,當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 佔領立法院有符合「最後手段性」嗎? 檢察官在論告時認為,對於被告們佔領立法院的行為,無「最後手段性」,並舉去年剛通過的《勞基法》為例,認為服貿協議是可以先由黨團協商,再送交立法院,若協議的確有不合適之處,委員會也可以基於民眾的壓力之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退回協議。 但辯方律師主張,在當時偵查中,檢察官有傳喚張慶宗,並詢問服貿協議送交立法院後,是否會開啟審查機制,但當時張慶宗回答,像這種協議送到立法院後,委員會是不會開啟審查機制,因此也不會有二讀、三 讀程序。在審查機制失靈下,學生才會採取佔領立法院這樣的方法。 雖然一開始的提示證據占用很多時間,但相較於《法操》在禮拜一臨庭的太陽花行政院案上,本案承審的法官顯然已經考量到須讓言詞辯論充分發揮,所以在時間、程序上皆做好相當程度的調整,整個辯論過程並沒有延滯的情況發生。 到底是「支持」還是「尊重」? 而在檢察官制度裡,又分為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此部分也可以參考【法操】先前文章:別再分「偵查組」和「公訴組」:檢察官己案己蒞才能確實負責),在本次開庭中,公訴檢察官聽完辯方律師們的主張後,曾一度說到,對於辯方律師們在捍衛憲法、保衛權利的主張是給予「支持」,但檢察官在憲法的設計及法律授與的使命之下,仍得依據法律行使職權。 但之後,發現自己說錯話,所以強烈表示要補充論告,澄清先前所說的「支持」是口誤,正確說法是給予「尊重」才對,而且檢察官在最後論罪科刑的部分,亦再次聲明公訴人純屬口誤,不過卻要求法官能夠對被告們從輕量刑。 從此例來看,似乎有時公訴檢察官對案件的看法,也可能會和偵查檢察官有出入,這樣在案件審理時,對於事實的釐清及法律的適用,也可能有所延宕或誤會。因此,法部務應該在制度上檢討,讓檢察官對自己起訴的案件,也要接手之後的公訴蒞庭 ,亦即採「己案己蒞」之方式。這樣方能消除不同檢察官間的溝通成本。 最後,審辦長也諭知,本日所審理部分,已言詞辯論終結,會在106年3月31日上午宣判,但因為本案還有其他部分仍需審理,所以太陽花立法院案還會繼續開庭,也請大家跟著《法操》持續追蹤,一起關心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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