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案】【0830太陽花立院案開庭實況】撤回起訴吧!舉證不足的檢座還要拖延到何時?
[caption id="attachment_10238" align="alignnone" width="960"] 照片 by kent Chuang[/captio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105年8月30日 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9庭
今日開庭,被傳喚的被告有林飛帆、賴品妤、林楷翔。林飛帆約於開庭前20分鐘就已抵達,賴品妤則是遲到了30分鐘,林楷翔則是人在印度留學,並未到庭。而今日法院也傳喚了兩位員警前來作證,但《法操》認為,此舉對於案情的釐清,幫助實在不大。
時隔兩年多,大家也都已經淡忘此事。比起2016年6月14日時,隔了十四個月後再度開庭的大陣仗媒體採訪,今天法庭上,旁聽的民眾只有一、兩位,現場似乎也沒見到其他媒體。
負責證明犯罪的,不是檢察官嗎?
今日法院主動職權傳喚了兩位員警前來作證,也許民眾會疑惑,法院不是應該立於公正第三人的地位嗎?為什麼不是當事人聲請傳喚呢?
刑事訴訟法於91年修正公布之前,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法律規定檢察官有「舉證責任」,但也要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實務操作上,若檢察官舉證不足,法官就必須全程主導證據調查,主動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若案件發展至此,將會導致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產生嚴重混淆,更讓人民懷疑:法院可能帶著「有罪推定」的心態,在審理案件。
修法後,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要求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官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能發動職權調查證據。換句話說,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僅為補充性質。
而本次庭期,法官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傳訊兩位員警作證,想釐清當時現場的狀況。這樣的做法,是否也反映了本案檢察官在起訴時,蒐證根本就不完全呢?
法院的調查方法,也一樣不適宜
既然法官已經動用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了。《法操》認為,法官的調查方法可以再更有效率一點。時隔兩年多,兩位員警對於當時的狀況,其實都已經記憶模糊,法官卻在這個時候才傳訊他們來問當時發生的細節。
其中一位律師在補充詢問時,就特別問證人:「如果你所述與影片不符,是否以影片為準?」證人也點頭稱是。對此《法操》不免納悶,既然今年6月14日當天就已經勘驗過現場影片,以釐清被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如果還是有事實部分無法釐清,是不是可以直接就有疑問的部分,選擇再行勘驗,難道不會更有實質效益嗎?
而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時間而消退,事隔這麼久,連證人也說如果他的證詞與影片不符,還是以影片為準,那又何必再請證人來當庭問話呢?這樣的做法,不就顯得很沒效率嗎?完全耗費了龐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卻徒勞無功。
強烈建議,北檢撤回起訴
時至今日,若本案中檢察官一直拿不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為何不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的規定撤回起訴呢?如今只是不斷地消耗時間,讓司法資源空轉,不僅浪費當事人的生命,也浪費了審理的司法資源。
如果北檢真認為被告有罪而起訴,就應積極蒐證,儘速證明有罪,如今如此低效率的審理,不僅讓人再度質疑,當年起訴太陽花一案,是否也僅僅只是政治懲罰,而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呢?
因此,《法操》認為,檢察官應勇於任事,撤回起訴,不再讓司法資源空轉,為太陽花一案設下一個停損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