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不只是硬碰硬的辯論!法律人更需懂得傾聽
美國歷史上受推崇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曾說:「懂得傾聽跟會講話,同樣是很能產生影響力的溝通工具(To listen well is as powerful a means of communication and influence as to talk well.)。」 大法官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下,負責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若有違憲者可於解釋中,命其失效,而該解釋同時拘束行政與立法機關。在美國,也有同樣一套的審查機制,由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大法官進行。不過,負責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大法官,又如何跟傾聽、溝通扯上關係的呢?這時,就得提到馬歇爾大法官當年的時代背景了。
19世紀初的美國政治氛圍:最高法院定位模糊
在19世紀初美國剛創立時,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並未具體穩固,最高法院的定位模糊且弱勢。在政治運作上,聯邦派與邦聯派─前者主張增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後者則要求各州與聯邦政府有平等權力─彼此紛擾不休。 在被任命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前,馬歇爾在政治圈上很活躍。作為堅定的聯邦黨人,先任美國眾議院議員,後被聯邦黨總統約翰‧亞當斯任命為國務卿。但在1800年總統選舉,邦聯黨的湯瑪斯‧傑佛遜擊敗競逐連任的亞當斯,當選美國第三任總統,馬歇爾作為即將離職的國務卿,卻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新任的首席大法官。這也讓他捲入了政權交接時的重大政治事件。
用傾聽解決難題: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在1801年3月任期結束前,競選連任失敗的總統亞當斯,提名數名聯邦黨人,填補聯邦法官空缺並獲得了參議院的批准,設法將司法體系控制在聯邦黨手中。然而,由於疏失,有17份委任狀未能在傑佛遜上任之前交付給當事人。新任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新總統的要求下扣留了委任狀。威廉.馬伯瑞(William Marbury)這位被提名者,與他的三名「準同事」依據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最高法院有權頒發「執行令」命公務員執行的規定,一狀告上最高法院要求麥迪遜交付委任狀。
馬歇爾大法官爾時遇到了一個難解的困境:如果最高法院頒發執行令,在法院沒有權力執行命令的現況,行政權大可不予理會;反之若拒絕頒發,除了默認違法行為,更顯得最高法院毫無用武之地,亦難對同黨人士交代。 但在這個難解關頭,馬歇爾發揮他優秀的政治手腕。藉由行使了「法律解釋權」,最高法院認同馬伯瑞有權利獲得委任狀,但此同時也宣告《司法法》第13條過度擴張了憲法所規定,最高法院初審管轄案件的範圍,因而違憲。由於最高法院並沒有管轄權,馬伯瑞告錯了地方,故最高法院無權頒發執行令。
這樣的作法,既可避免與行政機關當面衝突,亦宣示最高法院有權否定國會制定的法律,並且把總統權力置於最高法院的監督下,為最高法院所代表的司法權,確立與行政、立法平等的地位。
論法之外,政治手腕也極重要
大法官的職責,看似僅針對法律論理做出判決,如此單純,但就政治層面來看,司法權既然在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中具有牽制作用,大法官的任命及核准也受行政、立法機關左右,自然不能免於政治色彩。 馬歇爾任首席大法官後,積極運用其職權使最高法院參與政治決策過程。在政治理想上,他與政敵,也就是手握行政權的總統傑佛遜長期抗衡。除了上面所說的馬伯瑞訴麥迪遜案,在馬歇爾的任期中,最高法院藉宣示對州議會法案進行司法審查的合憲性,以違憲審查廢除了十多項州法,樹立強大聯邦政府的基礎,使得聯邦派的政治理念成為美國政治發展的道路。
懂得傾聽,能獲得更多啟發
由此來看,我們很能理解為何馬歇爾大法官會說出:「懂得傾聽跟會講話,同樣是很能產生影響力的溝通工具。」最高法院擁有牽動著政治局勢發展的權力,但要在鉤心鬥角的政治局勢中達成自己的目的,只靠法律的論理跟闡釋是不足的,更需要的,是能夠了解對手的想法,並且用彈性的手段去實現,而非硬碰硬。 後人評價馬歇爾與傑佛遜兩人的糾纏,為美國政治帶來的不是停滯不前的惡鬥,而是在衝突與修正中更完善,足見傾聽與了解亦為多麼重要的武器。 這給我們法律人一個啟發,當我們看待一項社會議題時,能不能先別隨口拋出冷冰冰又刀刀見骨的法律論述,而是先傾聽站在立場對立面的人們,究竟是出自甚麼原因擁有這樣的立場?如今我們的新政府面臨年金改革政策與不當黨產追討,這些極具政治性的問題亦有法律爭議牽涉其中,該如何妥適處理,相信馬歇爾大法官的話能給我們一些啟發。
約翰·馬歇爾 生平介紹
約翰·馬歇爾曾任美國眾議院議員、國務卿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國著名的政治家及法律家。作為聯邦黨的黨員,他強調聯邦制,因而在任職大法官時與當政的邦聯黨人長期對抗,卻也在衝突中確立了更為完備的美國政治體制。在其任內最高法院確立了眾多司法慣例,如:曾做出著名的「馬伯瑞訴麥迪遜案」判決,奠定了美國法院對國會法律的司法審查權的基礎,司法權的獨立地位得以確立;
不同以往讓大法官各自書寫意見,而是統一對外宣布多數決意見,以鞏固最高法院本身威信。但他也在任內多次提出異議書表達自身立場,被譽為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位具有獨到見解的異議者。 註一: 憲法為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法官在就職時宣誓忠於憲法;故法官有維護憲法、判斷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職責。 ------
參考資料
美國司法體系概述
維基百科-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維基百科-約翰.馬歇爾
中文百科在線-約翰.馬歇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