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懶法官,美國怎麼管?
古早三國時代,當時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權不分時,有「鳳雛」之稱的龐統剛受推薦,在劉備的領地內擔任地方父母官審理各式案件。豈料這個菜鳥龐統竟數月不開庭聽訟,成天喝酒清閒度日,劉備得知後前往查看,龐統展現其超群的才華,數日內將政事處理的井井有條。可惜,三國之大,只出一個鳳雛。 現實中,如果真的有法官像三國演義裡的龐統這樣辦案的話,只怕不僅人民不會信任法官的判斷,法官所作成的判決品質恐怕也大受影響。
在2016年九月,我國的法官評鑑委員會針對個案作成一項決議,因某位法官自民國103年至104年間有七項案件延遲審理,其中一項延遲審理有八個月之久,而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在對法官進行要求之前,筆者先簡述一下法官的工作情況: 法官的工作量大,並非我國的專利,中國大陸、美國,甚至世界上多數國家,法官的工作量是極大的。法官人力資源的充足與否,在我國爭論已久,畢竟法官的判斷力並非等同於神,法官的體力也更僅是凡人而已,法官的人力配置是本文以外可以探討的問題。 而法院體系內出現延宕審理的法官,也非我國的專利,今年網路上就可以搜尋到像是辛巴威最高法院法官主席就批評高等法院部分法官十分怠惰,甚至有一年只寫出兩份判決的狀況。
在美國,今年民主黨以拖延懶惰為由企圖阻止一位法官再次選任。世界各國司法體系都會出現相似的問題也有各自相應的治理對策。 在下文中,筆者將簡述美國在這議題上的處理作為我國的借鏡。 美國的法院分為州法院以及聯邦法院,法官多基於選舉產生,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而任命。法官的工作態度以及勤勉與否,在選任之時,自然是一大考量因素。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對於法官拖延判決的管理規定各有不同,以印第安那州的規定為例,於該州審判規則第53.1條和第53.2條(又稱懶惰法官條款Lazy Judge Rules)對於法官核發裁定或判決的時程有所限制,原則上,法官應在聽證程序結束後三十天內須審理裁定的聲請,若無聽證程序,則由提出該訴或請求裁定的聲請人之提起日起算。
至於判決之審理期限原則上為三十日。法官若構成前述審判規則的法律要件,則得以從該案件的審理權限抽離。 就聯邦法院來說,民事司法改革條例(Civil Justice Reform Act)於1990年新修了第476部分,對於超過六個月未進行案件審理的法官或司法人員,進行對外公開揭露的法定動作。而對於因為非個人過失因素,例如司法系統的不效率、分案問題或案件量過大等因素,則可得排除於責難範圍之外。
以目前美國對於法官審理案件的管理機制來說,可分為兩部分如下: 正式管理機制:
- 依照《司法理事會改革及司法行為和傷殘法》(Judicial Councils Reform and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進行懲戒
- 由巡迴司法理事會(Circuit Judicial Councils) 核發命令管制、3. 當事人聲請移除該怠惰之法官。
- 同儕壓力
- 巡迴法院(即所謂上訴審法院)主席法官對該法官進行溝通
- 公示揭露。
而開頭所述,在2016年因案件延宕而移送監察院的法官,在部分網友的實際訴訟接觸的經驗上,評價卻是一個認真的好法官。該個案法官的責任評鑑,由相關機構認定,不在本文的討論範疇。 然而,這個議題,即使在現代法官制度已施行超過200年的美國,依然有許多改善和待發展的空間。如何兼顧司法獨立審判與審判品質以及如何持續改善相關制度,是世界每個法治國家與我國需要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