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美國賓州檢察總長洩漏調查資料被判有罪!台灣呢?
2016年8月,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檢察總長凱恩(Kathleen Kane),因洩漏大陪審團機密、做偽證,並在證詞中說謊等九項罪名,被法院判定為有罪。 在該案中,凱恩於法庭上為報復與其有私人恩怨的前賓州檢察總長費那(Frank Fina)而洩漏大陪審團2009年對一件金融犯罪案的調查細節給媒體,並進行偽證及在證詞中說謊等罪行。其中,兩項偽證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法官並當庭曉諭凱恩不得對相關證人進行報復,否則將撤銷其保釋。
過去凱恩於2012年當選賓州檢察總長時,曾被視為未來的政治明星,但於今年有罪判決後,經《華盛頓郵報》報導,凱恩於8月24日正式辭去於賓州檢察總長一職。至此我們可以想到幾個問題:檢察官洩漏調查細節違反了什麼法律原則?檢察官的選任與監督機制如何運作?我國又有什麼相關規定呢?
檢察官洩漏調查細節給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在美國的制度中,刑事與民事審判中,對於事實的審理,由陪審團來進行調查審理,這是和許多國家不同的地方。而凱恩洩漏大陪審團對事實審理的調查內容,因而被定罪,此刑罰規定所表彰的類似我國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以及行政院、司法院發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9條,就有規範「不得公開」及「適度公開」的事由。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在於: (1)避免對嫌疑人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2)避免侵害關係人隱私、名譽、安全等權益 (3)保全人物證,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 雖然媒體有監督政府的角色,且民眾有一定程度知的權利,但為了前述原則所欲維護之目的,媒體與民眾權利就必須有所限縮,以防更嚴重的人權侵害。
在本次美國的案例中,凱恩為了私怨,報復前任檢察總長,而洩漏偵查資訊,已經傷害了對方的隱私及名譽權。 有些檢察官甚而想利用民氣來做為引導審判的風向,對於司法獨立審判而言也是一種傷害。在嫌疑犯尚未受有罪判決以前,法律上的預設都是無罪的,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假設今天嫌疑犯在調查時被爆料出很多私人負面資訊,即使審判後發現該嫌疑犯無罪,此人在社會觀感上的名譽破壞已經無法完全彌補。
美國檢察官的監督與評鑑機制
聯邦檢察官須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產生,而州檢察官大部分係由該行政區內之公民以投票選出,故候選人多有深厚之政治關係。在美國影集或電影裡,例如《傲骨賢妻》、《蝙蝠俠:黑暗騎士》等等,都可以看到州檢察官對選民、對地方治安或自身弊案發表演說的橋段,可以知道檢察官在美國是背負政治責任的。在凱恩的案件中,凱恩於有罪判決確定後不久即辭職。
依據我國《法官法》第86條之定義:「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而我國的檢察官選任制度,則是經過司法官考試以及經司法官訓練所的培訓後擔任檢察官的職務。檢察總長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法官法》第86條亦規定:「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法官法》對於檢察官的職務行使,有規定如:「不得兼任特定職務或業務(例如民意代表或私立學校董事)、檢察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而同法第89條規定,檢察官如違犯下述事項,應交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5. 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7.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回頭看看我國近年來在案情偵辦階段,不時傳出爆料,「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確實仍應進一步加強落實。(若想更深入了解「偵查不公開原則」,可以參考:法國檢察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被告了,我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