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人民有不受政府審查而表達思想的自由!

  • 2016-09-09
  • 法操司想傳媒


1970年代,是美國種族歧視紛擾之時,郵政工人厄爾•莫斯利(Earl Mosley)在一所公立高中門前,舉牌抗議學校存在著種族歧視。在此事件後,芝加哥市政府頒布示威活動法令,禁止在距離學校150英尺範圍內,舉行除了勞工示威以外的任何示威活動。莫斯利認為這個法令違憲,因而有了1972年芝加哥警局訴莫斯利案(Police Department of Chicago vs. Mosley)這個判決。

大法官的錚錚之言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主筆的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寫道:「 言論自由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政府沒有權力基於言論所表達的訊息、思想、議題或內容,而禁止該言論的表達。為了讓我們的政治和文化繼續發展,為了確保每個人實現自我,我國人民享有不受政府審查地表達任何思想的權利(the First Amendment means that government has no power to restrict expression because of its message, its ideas, its subject matter, or its content. The First Amendment serves not only the needs of the polity but also those of the human spirit — a spirit that demands self-expression. Such expressio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ideas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

在此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見,瑟古德•馬歇爾大法官基於捍衛言論自由的立場,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First Amendment)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做了更生動的解釋。

賦予靈魂的重要解釋: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作為1791年制定的「權利法案」條文之一,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由於憲法條文常是抽象的概念,若要能具體落實保障,就必須仰賴大法官的解釋,藉由大法官釋憲的論述,得到了「權利是否遭侵害」的審查標準,才能在未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而該判決除了賦予了憲法條文靈魂外,也判定政府方敗訴,進一步促成美國司法「言論自由是否被侵犯」的審查標準產生。而人民表達意見行動,包含集會、抗議、出版等的自由展現,正是言論自由保障落實的一環。若政府要介入審查、限制言論,必須是違背大眾利益,或與其他權利保障相衝突才得以限制。 本案中,莫斯利在校門口舉牌抗議的行為,並未因而使其他人權利受損,國家應該保障他的言論自由,不得用限定範圍與抗議訴求內容的方式,來限制個人意見表達的權利。

大法官捍衛言論自由的勇氣

直至現在,言論自由相關議題或案件,仍時常在法庭與生活中爭吵不休。例如今年的里約奧運,澳洲泳將霍頓嗆聲中國選手孫揚用藥,澳洲奧委會一句「言論自由是個人權利」的說詞,看來也未能讓中國網民們服氣。 話語反映出人們思緒萬千的內心,因此言論的衝突在人與人之間自然複雜難解,牽涉的也不盡是侮辱等侵害。當年的莫斯利案,要對抗的不僅是當權者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背後可能還有對於種族的打壓與歧視。今日閱讀馬歇爾大法官所撰寫的判決書所言,不禁感概,也許言論自由的提倡,可以是幾句口號般的簡單,但要做出這番釋憲,也需要「雖千萬人吾往矣」般的勇氣呀!

瑟古德•馬歇爾 生平介紹

瑟古德•馬歇爾,是第一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在任此職之前,他擔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律師,並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 贏得勝訴。該案在美國歷史上極具指標意義,因為它確立「黑人與白人學生不得就讀同校」的種族隔離政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平等權,進而促使種族隔離的逐步廢止,與民權運動的風起雲湧。

之後,馬歇爾陸續被派任至聯邦司法機構內擔任法官與副檢察長等職,並在1967年被詹森總統派任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進入司法體系的馬歇爾,更致力於利用法律維護公民權利。因其出身背景,常被人視為進步派的大法官,在就任大法官的14年間,他成為勞工、少數族裔、婦女、言論自由權利的堅定擁護者。由學者評價:「最高法院不曾有任何一位成員對社會不平等問題給予如此強烈的關注。」可知其地位在美國司法史的重要性。

延伸閱讀: 政大生蛋洗教育部委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誰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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