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關說、魚肉鄉民樣樣來:詹昭書

  • 2016-01-22
  • 臺南/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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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更新:根據媒體報導,詹昭書貪汙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詹昭書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案例事實

詹昭書自民國88年起擔任檢察官,歷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及嘉義地檢署檢察官。

詹昭書於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任內,因為配偶涉嫌一起詐欺案件,而特別打電話給署內承辦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關說,企圖影響案情,以「這是以刑逼民」、「一般是否無開庭就可結案」及「我們都是同行」等言語企圖影響承辦人員對被告放水,希望獲得對被告有利的處分。

除了幫太太關說詐欺案件外,詹昭書還自認為檢察官就了不起,到處收取人民的好處,魚肉鄉民,例如強借汽機車業者的重型機車及廂型汽車四年不還,又假借搬新家「入厝」及另需汽車代步名義,強制業者送他免費家俱及贊助購車款,更向業者暗示他可以幫對方擺平「圍廠」一事,「算公關費60萬就好!」甚至連帶小孩到該業者經營的游泳池時,也不買票,而且白吃白喝、一直向販賣部小姐要求免費熱狗、飲料、泡麵,只說錢「跟老闆要」。身為高薪的檢察官連這種蠅頭小利也要貪,誇張至極。 

案例評論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同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況且,《檢察官倫理規範》也明定,應遵守「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及「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贈受財物。」、「基於禮節而贈受財物須合於節度,不應使他人產生不當之聯想」等。

雖然《公務員服務法》或《檢察官倫理規範》沒有說檢察官不能有正常社交生活,但檢察官從事社交活動時仍應謹守分寸,知法犯法就更不可取。

惡檢詹昭書未依法定程序,私下就具體司法個案向承辦人員關說,企圖影響承辦人員對自己的配偶做出有利的決定,已屬不當;且詹昭書實際借用業者車輛長達4年左右,更長期、單方接受招待,招待範圍遍及飲食、泡湯、甚至游泳,有時請客的對象甚至擴及詹昭書的家人,逾越一般社交往來合理程度,此行徑非偶一為之,而是慣常行為模式。尤其是他未能廉潔自持、謹慎言行,買了家俱後還直接叫和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業者出錢,甚且收受業者的「資助購車款」與高額公關費,魚肉鄉民、好處拿盡,嚴重損害司法形象。

詹昭書在104年已被高等法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追繳73萬餘元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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