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威林漢與江國慶 同是檢調濫權之下的受害者

  • 2015-01-3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CORSICANA DAILY SUN

圖/CORSICANA DAILY SUN
【檢調謬誤】以有罪推定原則來偵查,罔顧人權!
刑法所規定之處罰有罰金刑、剝奪自由刑,甚至是剝奪生命刑,其刑度是隨著犯罪行為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而有所不同。且因為刑法牽涉到個人,小至財產權,大到生命權的權利,所以要限制個人的權利,必須分外謹慎。

檢察官掌握龐大的國家刑法權發動,在法院,檢察官和被告是處於對立兩方,在武器不平等之下,為了保障被告的權益,就有無罪推定原則,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獄的發生,且有利於實現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動其他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對警察與檢察官而言,在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時需更加用心,不致於草率辦案,栽贓無辜民眾,除了積極尋找證據的同時也更能接近真相,以達到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在威林漢謀殺案中,當時的州長認定威林漢涉及謀殺,因此檢察官以威林漢為犯罪嫌疑人,積極製造威林漢謀殺案的證據-教唆威林漢的獄友作偽證。即使有許多專家及證據證明威林漢謀殺案只是一個意外,但因檢察官先畫靶再射箭的作法,並以虛假等不正方式的證據,羅織罪名給無辜者,此舉無異嚴重侵害到人權。 檢察官職務本應該窮盡所有,以務必追查出刑事案件的真相,一旦檢察官不遵循無罪推定原則,任意將犯罪嫌疑人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將無法發現真實。 在我國亦有相類似的案件,即為江國慶案件(以下簡稱為江案)。

江案在偵辦過程是由非司法機關的空軍總部專案人員負責,因有破案之壓力下,以刑求的方式取得江國慶承認犯罪的口供,雖然江案有許多證據都指出犯罪行為人另有其人,但也是因偵辦單位先射箭再畫靶的方式,致使刑事案件的真相被忽略,枉送無辜的生命,即使而後找到真正的犯罪行為人,也無法挽回被犧牲的生命。 檢察官若以先射箭再畫靶的方式偵查,無異是對人權嚴重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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