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聖誕玫瑰》:謊話說久了,就會變成事實?

  • 2019-01-11
  • 法操司想傳媒

在法庭上,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檢察官作為起訴犯罪嫌疑人的原告,必須擔負起提出證據的責任。然而,檢察官也兼具維護社會公益的角色,並不是一味的要將犯罪嫌疑人定罪,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但要是檢察官只看到對被告不利的部分,會發生什麼事?

《聖誕玫瑰》是2013年上映的港台電影,由郭富城、桂綸鎂、張震主演。故事描述一位下身癱瘓的鋼琴老師李靜,在一次身體檢查時,疑似遭主治醫師周文瑄性侵,富有正義感的陳志天檢察官將周文瑄起訴,並與被告方律師展開激烈交鋒。

醫師疑似性侵病人 法庭見真章

電影一開始,快速的交代事件的經過。當周醫師在幫李靜做身體檢查時,並沒有護士或第三人在場,一直到護士回到診間時,才看到行動不便的李靜摔倒在地,表情痛苦。接下此案的陳志天,自幼因看到身為律師的父親妥協權勢,並犧牲當事人利益,使他嫉惡如仇,並投身檢察官的職業。

在法庭上,與陳志天交手的是聲勢看漲的年輕律師薛肇文,薛律師先是主張被告所做的是基本的身體檢查,而下體檢查本就會有下體接觸,從未有過性經驗的李靜,可能是混淆身體檢查和性侵的不同。此外,薛律師又主張從護士的證詞中,李靜並沒有在當下求助,而其他在診間外聽到的聲音,也可能是電視連續劇的聲音,而非李靜的求助聲。

另一方面,陳志天從李靜的證詞中,還原事件的經過,並調查到周醫師有多次通話與邀約李靜的紀錄,顯示周醫師對李靜有超越醫病關係以外的情感。法院一審認為周醫師有罪,並入監服刑。但一直堅持自己無罪的周醫師,和陳志天後來發現李靜的不尋常行為和情感,開始動搖陳志天一直認為周醫師絕對是「加害人」的信念。

媒體渲染力強 影響無罪推定

這部片作為一部法律電影,有相當篇幅的時間放在法庭的攻防,尤其香港法律制度沿襲過去英國殖民的普通法(英美法)體系,所以精彩程度還頗有美國法庭劇的風味。而既然是以刑事案件作為主軸,這部片並未涉及太困難的法律,卻點出不少刑事訴訟法重要的精神,值得探討。

首先,薛律師第一次與周醫師見面時,就直接點出這起案件對周醫師非常不利,因為媒體報導後,社會輿論壓力肯定先行而來。這樣的場景,在台灣並不陌生,往往一起重大案件曝光,加上媒體的渲染,明明只是偵查階段的嫌疑人,甚至都還沒被起訴,就已經被廣大民眾認定為兇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目的是為了保護嫌疑人、被害人的名譽和隱私,而且如薛律師對周醫師所說:「法庭會先假設你無罪,然後由檢方舉證你的罪行。」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被告都應被假設是無罪之人,更不用說偵查階段的嫌疑人,當然也該被無罪推定。

雖然這部片的設定並非偵查階段,但可見在法院判決以前,媒體就可能對被告產生很大的影響力。雖然偵查不公開拘束的對象是司法人員,因此媒體並非不能報導,但值得思考的是,如果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的資料來源又是從何而來?而即便最後嫌疑人是清白的,媒體不斷播送的形象,早已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

詰問證人有限制 不得假設或誘導

另外,在法庭檢辯雙方防進行時,會不時看到一方在詰問證人時,另一方會跳出來「Objection(異議)!」這通常是因為詰問方式不當,例如提出假設性的問題、與案件明顯無關、不合法的誘導、抽象不明確的詰問等情況,對造就可以聲明異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就有規定共十款不得詰問之情形,對照到本片檢辯雙方所提出的異議,縱使法律不同,情況也是相吻合的。

從陳志天和薛律師的提問中,可以看見雙方是如何得到有利的證詞,這是一種訴訟技巧的展現,也可說是這部片精彩的地方。其實,在一審辯論過程中,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診間發生什麼事。陳志天過度相信李靜所說的話,導致對事實的誤判,身為檢察官應對被告有利、不利的部分一併客觀注意才是。

這部片不僅是法律電影,也對人性有諸多琢磨的部分,身體癱瘓的李靜作為弱勢方,容易使人先入為主的,將矛頭指向具社會地位的醫師。但隨劇情推演,不僅是打破既有印象的設定,更重要的是,每個人的行為背後,都可能摻雜更多無法想像的原因,而這些都是該被注意和同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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