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七號房的禮物》
圖/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處罰剝奪的是會大眾可能因自由權甚至生命權,影響甚鉅,因此涉及刑法的案件,更是需要經過縝密的調查,釐清事情的真相。一般社為不完整的資訊或新聞媒體報導的內容,而對事件有偏頗的判斷,所以司法單位的公正性更顯重要。
《七號房的禮物》講述的是一個智力障礙者被羅織罪名,最後遭死刑處決的故事。患有智力障礙的父親龍九與女兒相依為命,拿著剛領到的薪水,幫女兒買期望已久的卡通書包,卻在途中被捲入一起意外事件。為了幫因為路面濕滑摔倒而失去意識的孩子進行急救措施,反而被目擊者誤認為姦殺孩童。在獄中,龍九善良的個性,讓獄友和保安科長開始協助調查事情的真相,希望還給他清白,保安科長與妻子還擔下照顧女兒的責任。但是最終仍然被判處死刑,並在短時間內列入名單被處決。
嚴刑逼供逼不出真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4條,犯罪嫌疑人因為案件遭到訊問時,警方應該先透過人別訊問確認身分。並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犯嫌疑人具有的義務。包括:「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讓被告知道嫌疑事由以及可能觸犯的罪名,使被告能夠充分行使防禦權。告知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作陳述,是「不自証己罪」的概念。
「證據」在刑事案件中是認定一個人到底有沒有犯罪最重要的依據。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被告在還沒經過審判程序證明有罪以前,應該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犯罪事實應該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可以認定有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被告的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而且和事實不相符合,不可以當作證據。被告沒有經過自白,又沒有證據,不可以只因為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電影中,因為死者是警察廳長的女兒,在上頭施加壓力的情況之下,警方為了快點結案,誘導龍九認罪。
利用龍九智力障礙的弱勢,不但沒有告知龍九具有的義務,還對他拳打腳踢,偽造自白書,欺騙龍九簽名畫押就可以回家見女兒。完全沒有對釐清事實真相做出任何的努力,只是拚命的、不分青紅皂白的將龍九入罪,無視讓真相浮現輪廓的鑑識報告。到現場模擬時,還誘導龍九脫下褲子,做出龍九承認自己將女孩姦殺的表象。透過媒體的大幅報導,更是輿論沸騰,群情激憤。
為什麼律師要幫壞人辯護?
更讓人無語的莫過於毫無作為的公設辯護律師,不但沒有為了當事人調查證據查明真相,甚至到獄中威脅龍九,要龍九認罪。應付交差了事的作為,完全沒有盡到身為律師應盡的責任。 公設辯護律師的設置是為了維護國民的基本人權,不論貧富貴賤都能接受公平審判。刑事被告如果因為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原因,沒有選聘律師作為辯護人時,國家必須為他提供辯護服務。
所謂的辯護,並不是指一昧地相信當事人,而是透過調查證據、交互詰問,確定事情的真相,找到真正的犯罪者,並給予適當的量刑。 律師的工作,就是在維護被告的人權,也就是訴訟上武器對等的權利,尤其在刑事訴訟上,律師應補足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足的法律知識,使被告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這是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之一。 律師對於無罪的當事人,應盡力使其免除刑罰,而對於有罪的當事人,應盡力使其不受過度的懲罰,確保不受法律過分的制裁。
冤錯假案造成的悲傷
電影中的龍九,沒有心機、不會做人處事、沒有身家背景,是社會中最低層、最容易被忽視的弱勢族群。社會用階級區分遺棄他,最後被代表「正義」的政府殺害。在官僚之間互相袒護的文化下,成了警察局長弔念女兒死亡的祭品。
我們總是希望政府可以擔任一個超然的正義角色,但是政府、司法單位所持有的公權力,事實上也是民眾賦予的,也是由人組成的。只要是人,就有可能被情感影響,被情勢所逼,而犯下錯誤。冤案的存在似乎無可避免,能做的就是將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龍九的女兒長大後,在模擬法庭中為父親洗刷冤屈。然而,已經被處死的龍九,卻再也看不到女兒了。這不禁令人聯想到江國慶冤案,被刑求逼供、判刑處死,15年後含冤得雪,卻已不在人世。 死刑是最重的刑罰,剝奪人民的生命權,也是被剝奪後無以回復的權利。死刑的存廢一直是熱烈討論的議題,正反兩方的論點也各有道理。正反兩方長期的辯論下,似乎也很難有一個定論。死刑,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存在呢?
文/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處罰剝奪的是會大眾可能因自由權甚至生命權,影響甚鉅,因此涉及刑法的案件,更是需要經過縝密的調查,釐清事情的真相。一般社為不完整的資訊或新聞媒體報導的內容,而對事件有偏頗的判斷,所以司法單位的公正性更顯重要。
《七號房的禮物》講述的是一個智力障礙者被羅織罪名,最後遭死刑處決的故事。患有智力障礙的父親龍九與女兒相依為命,拿著剛領到的薪水,幫女兒買期望已久的卡通書包,卻在途中被捲入一起意外事件。為了幫因為路面濕滑摔倒而失去意識的孩子進行急救措施,反而被目擊者誤認為姦殺孩童。在獄中,龍九善良的個性,讓獄友和保安科長開始協助調查事情的真相,希望還給他清白,保安科長與妻子還擔下照顧女兒的責任。但是最終仍然被判處死刑,並在短時間內列入名單被處決。
嚴刑逼供逼不出真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4條,犯罪嫌疑人因為案件遭到訊問時,警方應該先透過人別訊問確認身分。並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犯嫌疑人具有的義務。包括:「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讓被告知道嫌疑事由以及可能觸犯的罪名,使被告能夠充分行使防禦權。告知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作陳述,是「不自証己罪」的概念。
「證據」在刑事案件中是認定一個人到底有沒有犯罪最重要的依據。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被告在還沒經過審判程序證明有罪以前,應該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犯罪事實應該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可以認定有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被告的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而且和事實不相符合,不可以當作證據。被告沒有經過自白,又沒有證據,不可以只因為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電影中,因為死者是警察廳長的女兒,在上頭施加壓力的情況之下,警方為了快點結案,誘導龍九認罪。
利用龍九智力障礙的弱勢,不但沒有告知龍九具有的義務,還對他拳打腳踢,偽造自白書,欺騙龍九簽名畫押就可以回家見女兒。完全沒有對釐清事實真相做出任何的努力,只是拚命的、不分青紅皂白的將龍九入罪,無視讓真相浮現輪廓的鑑識報告。到現場模擬時,還誘導龍九脫下褲子,做出龍九承認自己將女孩姦殺的表象。透過媒體的大幅報導,更是輿論沸騰,群情激憤。
為什麼律師要幫壞人辯護?
更讓人無語的莫過於毫無作為的公設辯護律師,不但沒有為了當事人調查證據查明真相,甚至到獄中威脅龍九,要龍九認罪。應付交差了事的作為,完全沒有盡到身為律師應盡的責任。 公設辯護律師的設置是為了維護國民的基本人權,不論貧富貴賤都能接受公平審判。刑事被告如果因為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原因,沒有選聘律師作為辯護人時,國家必須為他提供辯護服務。
所謂的辯護,並不是指一昧地相信當事人,而是透過調查證據、交互詰問,確定事情的真相,找到真正的犯罪者,並給予適當的量刑。 律師的工作,就是在維護被告的人權,也就是訴訟上武器對等的權利,尤其在刑事訴訟上,律師應補足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足的法律知識,使被告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這是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之一。 律師對於無罪的當事人,應盡力使其免除刑罰,而對於有罪的當事人,應盡力使其不受過度的懲罰,確保不受法律過分的制裁。
冤錯假案造成的悲傷
電影中的龍九,沒有心機、不會做人處事、沒有身家背景,是社會中最低層、最容易被忽視的弱勢族群。社會用階級區分遺棄他,最後被代表「正義」的政府殺害。在官僚之間互相袒護的文化下,成了警察局長弔念女兒死亡的祭品。
我們總是希望政府可以擔任一個超然的正義角色,但是政府、司法單位所持有的公權力,事實上也是民眾賦予的,也是由人組成的。只要是人,就有可能被情感影響,被情勢所逼,而犯下錯誤。冤案的存在似乎無可避免,能做的就是將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龍九的女兒長大後,在模擬法庭中為父親洗刷冤屈。然而,已經被處死的龍九,卻再也看不到女兒了。這不禁令人聯想到江國慶冤案,被刑求逼供、判刑處死,15年後含冤得雪,卻已不在人世。 死刑是最重的刑罰,剝奪人民的生命權,也是被剝奪後無以回復的權利。死刑的存廢一直是熱烈討論的議題,正反兩方的論點也各有道理。正反兩方長期的辯論下,似乎也很難有一個定論。死刑,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存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