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看電影學法律--《與神同行》中的法律問題

  • 2018-01-12
  • 法操司想傳媒


電影宣傳照(圖片取自韓國發行商粉絲專頁)

※本篇有雷,還沒看過不想被劇透的朋友請關閉本頁。

近期上映的韓國電影《與神同行》在台灣票房開出紅盤,目前票房已經突破了2億元大關,堪稱年度票房最佳的韓國電影。故事透過消防隊員金自鴻死後接受審判的過程,帶領大家進入他的人生,並對人性做出深一層的批判。

金自鴻沒有救出受困同事,可能有遺棄罪的問題

相信讀者會有疑惑,法操什麼時候開始寫電影評論了呢?其實,這部片也是有一些法律問題可以讓我們思考的,那就是主角金自鴻對自己的消防隊同伴見死不救這件事。 當然,在電影中金自鴻是為了要救出其他傷患,逼不得已才在該同事的要求下,優先救助別人。所以我們在這邊將對事實做一些修改:如果今天,金自鴻是消防隊員,可是卻因為害怕自己死亡,而對旁人見死不救,那會不會有責任呢?

消防員在任務過程中,對於傷患見死不救導致其死亡,最有可能被討論的,就是刑法第294條第2的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了。這邊我們所要討論的見死不救,是透過「不作為」的方式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的類型,所以在認定上,必須要當事人被要求有「救護義務」,而故意不作為才行。也就是說,當你走在路上看到一起車禍,雖然傷患倒在你面前,你仍頭也不回地走了,雖然在道德上可能會被旁人指指點點,但在法律上,由於你並沒有被賦予救助傷患得義務,所以就算對他見死不救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然而,今天消防員的工作就是要救助火災現場的受困者,法律上也要求他們應該要盡力地在能力範圍內提供救援。因此和一般人不同,當火災發生時,消防員就有義務要到現場救人,否則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消防員值勤時,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而見死不救嗎?

但是一定有人會問一個問題:刑法上不是有所謂「緊急避難」嗎?那消防員可不可以適用呢? 所謂的緊急避難,也就是刑法第24條第1所說的: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舉例來說,如果有一輛火車即將撞向月台,可能導致許多人死亡,你為了避免有人死亡而移動軌道路線,造成旁邊的一個小孩受到輕傷。雖然今天你對這個小孩可能在構成要件上符合「過失致傷」的要件,但由於是為了避免更多人生命受到危害,應該屬於這邊我們說到的「緊急避難」。 可是,在消防隊員的情況就不一樣了,消防隊員在值勤時負有「救助受困者」的義務,自然不能與一般人等量觀之。立法者也注意到了這點,特別在上述條文的第2項,排除了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之人,因此值勤的消防員雖然說也有可能因為救火而受傷或死亡,但因為這條文的規定就不能夠主張緊急避難,而不進火場救援囉! 但是,若是當時的火場已經達到了「必死無疑」的地步,這個時候要求消防員進去救人似乎也有點過分。因此在這裡,或許有可能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減輕或免除他們的罪責喔!

主角冒名寫信給死亡同事女兒,應該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電影中有一段劇情,主角為了安撫死亡同事的女兒,長年假冒同事身分寫信給她。在電影裡面,被泰山大王的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但是在台灣法律下,這樣應該不太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依照刑法第210條的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受處罰。在劇情中,假冒別人名義應該是屬於偽造私文書的行為,但是這樣的行為,外觀上應該不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因此,若是要說主角冒名寫信就觸犯偽造文書罪嫌,在我國法下應該說不太過去。

電影反諷南韓被稱為「地獄朝鮮」的現象

事實上,在這部電影中還透過主角一家的貧窮困境,諷刺了韓國不易得到工作、低薪等等,通稱為「地獄朝鮮」的現象。這與台灣人常自嘲住在「鬼島」,可謂有異曲同工之妙。這類貧窮、階級分化等等的問題,究竟應該要怎麼解決,政府是否能夠透過法律,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是我們現在所必須要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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