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頂新無罪|檢察官起訴草率!大統長基混油案,封存6年的油品為什麼可以解封?
頂新因購買大統長基油品遭受波及,檢察官認為頂新基於成本考量,在可預見原料攙混的狀況下,仍然向大統購買油品。本案經過6年的審理,終於在2019年6月28日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頂新公司及被告等人均無罪!
為什麼頂新無罪?
針對本案判決,法操過去曾撰文評析,而無罪的主要原因在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明知大統公司混油仍購入,也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有刻意放寬檢驗標準容認攙混油品。
檢察官依前後不一證詞草率起訴?
根據媒體報導,頂新因為大統高振利一句「我的價格比較低,他們應該知道」變成被告,而事實是如此嗎?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法院認為頂新不知有混油的情事的的第一個理由就是「證人高○○之證詞前後不一,證明力有疑」,就前後不一部分整理如下:
相信大家看到這張圖表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其實大統當時賣的油品,並未比市場價格低。高振利是以零售商的價格,去衡量自己的油品價格。而在價格比較低的前題不成立時,頂新因價格較低而知情有混油的推論,當然也就不會成立。
陳封6年的油品為什麼可以解封?
頂新的這批油品當初應該是因為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假冒,被衛生局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將該產品封存。而在獲得無罪確定後,頂新公司向屏東縣衛生局申請解封,而根據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針對這批陳封6年的油品,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陳茂嘉表示,油品後續將轉做生質柴油用途,確保不會流入食用油市場。
檢察官似乎有點匆忙?
相較於大統長基混油案,社會大眾更關心的應該是頂新越南油案,也就是現在還有人誤會是餿水油、地溝油的案件。即便該案不論在彰化地方法院或是台中高分院,都證明該油品並非回收油,但由於當初起訴時媒體的渲染力,讓許多人仍停留在這個印象中。
而這個案件也是從檢察官草率辦案開始,檢察官先用不正方式取得頂新案的第一個關鍵證據,也就是大幸福公司楊振益於偵訊時的筆錄。當時楊振益為了趕快離開,於是配合檢方說出,以200萬越南盾(約新台幣3000元),賄賂Vinacontro公司,讓該公司做出假的報告。但此證詞一出,楊振益不僅沒有辦法離開,還被羈押了110天。(詳見:【頂新越南油品案二審】結辯攻防重點整理(三):不正訊問,仍存在今日的台灣)
隨後檢方在「未傳任何專家證人」的情況下,13天內旋風起訴!這是頂新越南油案的開始。
在這樣的狀況下,一審彰化地方法院給出無罪判決,卻在二審被逆轉,對被告們處以重刑,但二審法官卻是以「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飼料油」等不精確用語對被告進行定罪。這樣的頂新二審判決真的大快人心嗎?當然頂新越南油案已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定讞,就看最高法院對於食安法第49條和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或假冒」是採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的見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