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從英國駐港領事館僱員遭拘留事件論人身自由保障

  • 2019-08-27
  • 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圖/達志影像路透

2019.11.21更新:29歲的Simon Cheng(鄭文傑),在BBC的採訪中表示,當時他在中國大陸出差後,在西九龍站被中國當局押往深圳,拘留15天,遭到刑求

日前驚傳英國駐港領事館僱員Simon Cheng在8月8日從香港進入深圳處理公務,並在當天晚間返回香港,然而卻在邊關處音訊全無,使得家屬心急如焚。直到8月10日,中方才透過香港入境處口頭告知家屬Simon Cheng被行政拘留,但也沒有告知拘留的原因、場所和期限。之後家屬透過律師與深圳公安局聯絡,但非但沒有任何單位承認Simon Cheng的下落,甚至律師和家屬都無法見他一面

之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8月20日證實Simon Cheng確實被深圳警方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拘留15天,但也沒有進一步說明Simon Cheng被拘留的具體原因或犯行為何。更甚者,耿爽甚至公開對英國駐港領事館嗆聲:「這是中國內政問題,英國不可以干涉。」(詳細報導可以參考關鍵評論網

直到8月24日,Simon Chneg才因為拘留期滿而被釋放返港,而根據當局釋出的新聞稿,Simon Cheng被拘留的原因並非如大家所猜測的「煽動非法集會」(因為外界猜測中國對Simon Cheng採取行動的原因是香港反送中遊行),而是「非法嫖妓」,深圳警方是因為Simon Cheng請求警方不要告知家人,所以才秘而不宣,而Simon Cheng已經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云云。然而,中國政府的這番說法,仍然招致大眾與輿論的質疑。至於甫獲釋放的Simon Cheng也正在親友保護下休養,尚無法出面說明事實經過。

英國的立場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整起事件中,英國領事館的態度似乎顯得頗為消極,只有一再表示「高度重視,會嘗試瞭解情況」,中國也明確拒絕英國的干預,而諸如BBC新聞報導亦沒有對中國的行為表示譴責。

深究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為Simon Cheng雖然任職於英國領事館,但他並不具備英國公民身份。而英國政府對人民的保護義務,基本上也僅止於對自己公民的保護,並不包括對外國公民的保護。因此英國政府對Simon Cheng的救援行動,自然也會受限,最多只能瞭解狀況或予以口頭譴責。

而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外交部似乎顯得非常囂張,而相對起來英國似乎比較弱勢的原因。誠然,中國在面對外國對其人權保障的指指點點時,往往都是以「內政問題」來搪塞。而中國基於外國的壓力,大多不敢太明目張膽地拘留或傷害境內的外國人。但Simon Cheng的遭遇,事實上如同擦邊球,既對英國造成一定的嗆聲,而因為Simon Cheng沒有英國籍,英國政府的救助手段也大受限縮。

中國憲法的人身自由保障規範

既然中國聲稱對Simon Cheng的拘留只是中國內政問題,那我們或許可以來看看中國法規上,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是如何規定的。當然,有些人或許會嗤之以鼻的表示:「就算法規有規定,中國的獨裁政府也沒有在遵守,何須探討呢?」誠然,人權保障條款在中國的實踐情況不佳,這是個公開的秘密,但無論如何,既然有法規在,將中國憲法的法規與我國憲法的法規加以比較,或許也可以得出一些有趣的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香港基本法第28條則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大致看起來,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似乎也差異不大,提供了相當程度的保護。但相較於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可見在人民被逮捕後,我國直接以憲法規定逮捕機關必須通知親友,讓親友知道為什麼要逮捕這個人。但在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下,Simon Cheng被逮捕後,並沒有任何政府機關通知其親友,只能靠著心急如焚的家屬和友人透過各種管道自己想辦法尋找Simon Cheng的下落。甚至從整個事件過程來看,深圳警方應該也有故意對家屬隱瞞Simon Cheng的情報。

依當事人要求而不通知?

針對這點疑慮,中方政府給出的解釋是,因為Simon Cheng是涉嫌非法嫖妓而遭到逮捕,所以Simon Cheng基於羞愧心理,請求警方不要通知親友,深圳警方才配合隱瞞。

當然,首先要說明的是,當這種具有重大爭議的執法行為發生時,我們對於中國所宣稱的「當事人已經對犯行坦承不諱」都要保持高度懷疑。莫忘李明哲在中國失蹤近半年後,才在公開法庭「當庭坦承顛覆國家犯行」的荒謬畫面。而關於中國官方聲稱Simon Cheng在深圳非法嫖妓的說法,也有許多論者譏諷Simon Cheng根本是「被嫖妓」。

至於所謂警方配合Simon Cheng請求而不通知家屬的說法,更是在人身自由保障上毫無道理的說法。基本權保障的憲法相關規範,是謂「憲法誡命」,是憲法對政府機關課予的義務。也就是說,這種憲法位階的基本權保障,是憲法要求政府機關必須要去保障,而不是人民可以輕易用幾句話就可以拋棄掉的權利。因此中國政府的這番說法,要嘛就是說謊、要嘛就是凸顯執法人員對於法治的理解非常低落。

綜合以上所述,這次Simon Cheng遭中國拘捕的事件,再次反映了中國在法治與人權保障上的低劣。加上香港現在如火如荼的反送中遊行,更是使得香港情勢火上澆油,也亟待台灣繼續關注香港的水深火熱、支持香港的民主訴求,反制中國藐視人權、法治的獨裁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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