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改有感|有了大法庭之後,司法可以更透明!

  • 2019-07-0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最高法院

2019.10.18更新:大法庭制度正式施行以來,最高法院終於提出第一案進入大法庭,該法律爭議內容為詐欺車手應否強制工作,這是繼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三案關於稅法爭議後,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一案。
目前提案內容(持續更新):
#最高行108年度裁提字第1號
死亡配偶對先死亡配偶之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最高行108年度裁提字第2號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生之移轉土地所有權持分債務之遺產及贈與稅,是要依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場價值估定?
#最高行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
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是否適用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最高法院108-刑63
詐騙集團的「車手」究竟要不要強制工作?

2019年7月4日,大法庭制度正式在台灣開始施行。大法庭設置是為了回應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期望藉由11位法官公開審理的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避免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同時也希望透過這個制度解決過去判例與決議的爭議問題。

但大法庭制度究竟與過去有什麼不同?採取這樣的制度又有什麼優點呢?

真理越辯越明

大法庭與過去判例、決議最大的差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可以「參與程序表達意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大法庭應「言詞辯論」,因涉及高度法律專業討論,強制律師代理。另外若大法庭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選任專家學者表達法律上的意見。透過這樣的審理過程,不僅能納入當事人的意見,也能結合學說與實務,在廣納各方意見後,做出妥適的裁決。

公開透明

有別於過去最高法院自行挑選判決的判例及閉門開會作成的決議,大法庭透過言詞辯論的審理,讓整個評議過程公開透明。而在審理過程中,11位法官中若有「不同意見」也能與裁定一同公布。在這樣的程序下,人民可以實際蒞庭旁聽,或閱覽大法庭的裁定進行監督。

個案裁量,個案拘束力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從此規定可以看的出來,大法庭做出的決議僅對「個案」有拘束力。大家或許或出現疑問,在這樣的狀況下,不是又無法統一法律見解嗎?

其實不然,由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賦予法官「應」提案的義務,所以若最高法院法官想採取與大法庭不同的意見,仍須提案至大法庭,藉此可以確保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大法庭做出的統一見解。

待解決的歧異案件

大法庭制度備受各界期待,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就投書媒體表示「頂新混油案,大法庭試金石」,針對頂新越南油案,吳教授認為一二審判決迥異,雖然食安法經過修正變成抽象危險犯,但究竟該採第一審法院以「無危害人體健康」來限縮法條解釋判決無罪,抑或是第二審法院「依法條文意」判處重罪,應經由大法庭公開辯論來解決。

而除了充滿爭議的食安法外,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長蔡清祥致詞時指出,最高檢準備向審判庭聲請大法庭裁定,針對詐騙集團是否應依組織犯罪條例判處強制工作,因先前的判決有歧異,希由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

過去也有律師針對最高法院對於「持有槍砲」的4則判決,向全國律師投書,該投書內容指出最高法院針對持有「槍砲零件」是否等同於持有「槍砲」判決有所不當,認為最高法院作出超出文義範圍之外的法律解釋。

民事法上,關於不法行為是否可以成立表見代理,在學說與實務上也是有爭議的。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054號判例認為:「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但學者認為,判例所指的應該是非法律行為,冒用他人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應該還是有表見代理的適用。

除了上述幾個例子外,實務上還有許多判例或最高法院的決議具備學說與實務上的爭議。但大法庭真可以解決判決歧異的問題嗎?

善用大法庭制度,判決歧異有望解決

雖然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被稱為「強制提案義務」,但是否要採取與過去不同的見解,抑或是當事人向法官聲請提案至大法庭,最終的決定權仍然握在最高法院法官的手中。若法官不願意採取相異見解,或直接駁回當事人聲請(當事人還不能抗告),即便有大法庭,仍然無法發揮他的作用的。

故《法操》在此呼籲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善用大法庭制度,面對法律見解歧異或涉及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時,應勇於向大法庭提案,讓大法庭制度真正發揮他的功能,重拾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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