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報警380次都沒用,民宿噪音害失眠,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請求停止?

  • 2026-02-1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居住安寧權為興新權利,目的在於確保民眾在自己家裡休息時不受外來的氣響干擾作息,也是最高法院所承認的法益。如果鄰居家裡開民宿,時常發出噪音,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南市區一間民宿因住客夜間喧嘩、唱歌等噪音問題,長期遭鄰居檢舉。鄰居多次報警請求勸導仍未改善,長期承受噪音干擾,甚至因此失眠,需仰賴安眠藥才能入睡,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宿停止製造噪音並賠償精神慰撫金。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查明,該民宿在一年九個月內,因噪音問題遭警方受理報案多達三百八十次,已嚴重影響鄰居居住安寧。法院認定民宿經營行為已逾一般社會可容忍範圍,判決民宿於白天及夜間均不得製造超過法定標準之噪音,並應賠償受害鄰居新台幣五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鄰居噪音太大聲該怎麼處理
 
若鄰居家發出難以忍受的噪音,按照民法規定,可以請求其停止侵害。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4 號判決說明,只要在他人生活空間製造出超過一般人可容忍的噪音,就構成對居住安寧的人格權侵害,而人格權受到民法第 18 條保障。
 
要如何排除對於人格權的侵害?
 
人格權若遭到侵害,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的不作為請求權,請求除去侵害還有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果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也可以依第195條第1項本文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慰撫金。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此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製造喧囂、振動或其他類似足以妨害他人安寧之行為。若住戶有前述情形,社區也可依同條例第26條訂定相關管理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完成報備。經報備生效後,如住戶仍違反規約,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相關義務;若屆期仍未改善或未履行者,主管機關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法律上舉證也是一大重點,法操建議各位讀者,若有以上的問題,務必細記錄發生時間、頻率及影響情形。另外,噪音分貝數也會因為是住宅區還是商業區以及不同时段有不同的標準,持續記錄發出噪音的時間地點及分貝數,較能有效地說服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3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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